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賴佳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伊因無資力負擔相關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以資釋明,且依聲請人於上開事件之上訴理由觀之,尚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