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7號
- 上訴人
- 毛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萬2779元【計算式:⑴上訴聲明第、㈠項價額部分:(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6,600元×48.53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6,600元×267.98平方公尺×1/12)+房屋課稅現值811,000元=3,404,537元。⑵上訴聲明第、㈡項金額部分:3,758,242元。⑴+⑵=7,162,77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974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