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古鎮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杰律師
- 被上訴人
- 何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認定被上訴人有無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罪之情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本件於該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四第9-14頁)。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15年2月5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有罪以外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67-82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