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號上 訴 人 蘇石泉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蘇錦松 蘇黃秀女 蘇錦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上訴 人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