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蘇石泉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蘇錦松
- 訴訟代理人
- 蘇黃秀女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明修律師
- 被上訴人
- 晁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