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上訴人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武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