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田間請求協同辦理耕地租約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66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田間請求協同辦理耕地租約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