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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6號

酌減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6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蔡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之。

二、原定民國109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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