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泰志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