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高榮宏、黃瑪玲、陳春長
- 法定代理人黃淑貞
- 上訴人黃文瑞
- 被上訴人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上 訴 人 黃文瑞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 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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