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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高榮宏黃瑪玲陳春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上訴人
黃文瑞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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