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文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黃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6,887元,又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 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