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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高榮宏黃瑪玲陳春長

上訴人
黃文瑞
被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6,887元,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已於同年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1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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