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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高榮宏黃瑪玲陳春長
  •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 上訴人
    黃文瑞
  • 被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黃文瑞 被 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6,887元,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已於同年月4日收 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1頁)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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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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