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黃文瑞
- 被上訴人
-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6,887元,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已於同年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1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