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文瑞、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黃淑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黃文瑞 被 上訴人 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6,887元,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已於同年月4日收 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1頁)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