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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吳上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律師
上訴人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上訴人
中華民國山河探險協會
法定代理人
斐家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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