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再審被告 欣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榮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