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王達納(DANA MARC BERZI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嘉義大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568,040元(新台幣,下同),原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4,81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向上訴人先徵收第三審裁判費為8,27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