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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丁振昌吳上康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龔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勞上字第一九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同年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8年4月15日、同年月29日準備程序庭期,因該當日聲請人之前訴訟代理人說話速度較快,致筆錄可能有漏載、誤載之情形,故有了解庭訊之詳細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108年4月15日、同年月29日等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釐清其訴訟代理人庭訊所陳述之內容,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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