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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世展黃佩韻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訴人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49,57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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