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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張世展黃佩韻王浦傑

  • 當事人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49,57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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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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