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仁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49,57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