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張世展、黃佩韻、王浦傑
- 當事人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49,57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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