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輝川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王忠義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映鈞即洪莉淇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豐
- 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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