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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森豐林逸梅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真一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被上訴人
盧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武田真一為上訴人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松井正樹,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2日宣判,判決書於109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於109年4月7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裁判送達後之109年4月8日變更為武田真一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參,並據武田真一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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