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武田真一
- 訴訟代理人
- 張顥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欣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懷舒律師
- 被上訴人
- 盧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武田真一為上訴人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松井正樹,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2日宣判,判決書於109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於109年4月7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裁判送達後之109年4月8日變更為武田真一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參,並據武田真一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