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李素靖
- 當事人黃琳、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錫銘即銘升工程行、鄭貴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黃琳 黃俊龍 黃星舜 黃宣瑄 黃宣慈 王仲嘉 王仲毅 王毓馨 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上訴人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勇智 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林錫銘即銘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被上訴人 鄭貴振(即鄭鴻恩)即程竤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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