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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吳上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7號

上訴人
毛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萬2779元【計算式:⑴上訴聲明第、㈠項價額部分:(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6,600元×48.53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6,600元×267.98平方公尺×1/12)+房屋課稅現值811,000元=3,404,537元。⑵上訴聲明第、㈡項金額部分:3,758,242元。⑴+⑵=7,162,77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974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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