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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翁金緞周欣怡林福來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紹杰律師
被上訴人
何明憲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債權是否存在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認定被上訴人有無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罪之情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本件於該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四第9-14頁)。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15年2月5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有罪以外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67-82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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