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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高榮宏蔡孟珊黃瑪玲

上訴人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台溶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上訴人
陳盟輝
被上訴人
黃建銘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律師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被上訴人
姚良宜
被上訴人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
被上訴人
李建盛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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