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 當事人林雪卿、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林雪卿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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