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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訴字第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孟珊

上訴人
陳仙團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妤希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瑞成律師即郭鴻猷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雲蘭
訴訟代理人
羅俊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方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祿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方邱麗珠
被上訴人
王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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