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雪真
- 上訴人
-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上訴人
- 黃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月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82萬3,445元,經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