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郭貞秀
- 法定代理人汪振澤、陳宓娟
- 上訴人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 訴 人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上訴人 曾忠信 曾子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賴鴻鳴律師 複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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