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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60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藍雅清張季芬顏淑惠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李武雄
訴訟代理人
李翔曄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陳和順
即原審原告
黃允龍
即原審原告
謝聖偉
即原審原告
莊周彩連
即原審原告
謝美羚
即原審原告
林志明
即原審原告
周志隆
即原審原告
陳育澱
即原審原告
陳明松
即原審原告
李政賢
即原審原告
嚴文宏
即原審原告
鄭周南
即原審原告
林明宏
即原審原告
康敏慧
即原審原告
顏淑惠
即原審原告
葉美杏
即原審原告
謝淑分
即原審原告
田智美
即原審原告
吳基福
即原審原告
張秀女
即原審原告
莊鈺珠
即原審原告
鄭瑛珠
即原審原告
楊顏臨
即原審原告
黃錦鳳
即原審原告
王冠英
即原審原告
陳玄穎
即原審原告
前列2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陳英毅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兩造(除陳英毅外)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陳玄穎就附表28所示之塔位對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永久使用權存在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陳玄穎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交付上訴人李武雄、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莊周彩連、謝美羚、林志明、周志隆、陳育澱、陳明松、李政賢、嚴文宏、鄭周南、林明宏、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莊鈺珠、鄭瑛珠、楊顏臨、黃錦鳳、王冠英如附表1-6、8-27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其等使用前開塔位。

上訴人陳玄穎之上訴、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陳玄穎之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備位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玄穎負擔萬分之15,餘由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下稱原告)李武雄、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莊周彩連、謝美羚、林志明、周志隆、陳育澱、陳明松、李政賢、嚴文宏、鄭周南、林明宏、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莊鈺珠、鄭瑛珠、楊顏臨、黃錦鳳、王冠英(下稱李武雄等26人)、陳玄穎(與李武雄等26人合稱李武雄等27人),於原審依據民法第348條、第962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下稱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龍公司)應交付如附表1-6、8-28所示塔位(下稱系爭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李武雄等27人使用系爭塔位。嗣於上訴後,乃追加依租賃、寄託之法律關係(即塔位使用權)為請求(見本院卷二第157頁),並撤回依民法第348條所為請求(見本院卷二第158頁),經核其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塔位使用權有無所衍生之爭執,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李武雄等27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下稱被上訴人)陳英毅(與原告李武雄等27人則合稱原告等28人)起訴主張:被告有龍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4年5月間申請投資興建門牌號碼臺南市南區○○路000號之納骨寶塔(原名為天都福座萬壽塔、天都金寶塔、國寶南都,現更名為國寶台南福座,下稱系爭寶塔),經臺灣省政府、臺南市政府核准殯葬業設施經營設立登記,並於85年12月11日與訴外人陳建助簽立合建契約,約定陳建助享有6/10之權益、被告有龍公司享有4/10之權益。嗣陳建助於86年5月間設立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願公司),營業項目包括納骨塔設備器材買賣,由喜願公司概括承受陳建助前揭合建契約之權利義務。又喜願公司之負責人陳建助當時亦係被告有龍公司之常務董事兼總經理,系爭寶塔一樓櫃檯自系爭寶塔未落成,迄落成後開始對外出售塔位,均係由喜願公司陳建助主導代表被告有龍公司,係塔區唯一對外為銷售塔位、神主牌位、登記等服務作業之櫃臺,所有行為皆為被告有龍公司認可,而原告等28人均係於系爭寶塔櫃檯完成購買、讓渡、選位、繳納清潔管理費(含以使用權狀抵繳管理費),經喜願公司履約交付取得占有,而執有如附表1-28所示塔位、往生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已取得系爭塔位之永久使用權,被告有龍公司就其嗣後因分割取得或受讓取得部分,應類推適用或適用民法第8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有容認渠等使用系爭塔位之義務。然被告有龍公司拒絕承認原告等28人之合法權益,於107年2月至4月間侵奪原告李武雄等27人對於附表1-6、8-28所示塔位、往生牌位之占有,並要求被上訴人陳英毅再行繳納附表7所示塔位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前開管理費4,000元之利益。被上訴人陳英毅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給付4,000元及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李武雄等27人自得先位請求確認渠等就如附表1-6、8-28所示塔位對被告有龍公司有永久使用權存在,並得依寄託、租賃之法律關係或民法第962條規定,擇一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附表1-6、8-28所示之塔位,且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李武雄等27人使用前開塔位;如先位請求均無理由,則備位依租賃、寄託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分別給付原告李武雄等27人依每個塔位或牌位45,000元計算之金額等語。

二、被告有龍公司則以:系爭塔位其中位於3樓之塔位或往生牌位,因3樓為空屋而不存在,其中位於地下2樓之塔位,因系爭寶塔於88年4月8日始取得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之使用執照,嗣於89年8月11日方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函准啟用,其上載明地下2樓為「防空避難室兼汽車停車場」,足認系爭寶塔地下2樓彼時用途不可設置塔位,是原告李武雄等27人主張在系爭寶塔地下2樓之塔位,顯不可信。原告李武雄等27人並未證明如附表1-6、8-28所示之塔位、往生牌位確實存在,渠等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確認利益存在。且原告等28人所提出之永久使用權狀,除原告楊顏臨所提出如附表23編號5、6之國寶字第NT005710號、NT005711號權狀外,其餘均非真正;另附表28之永久使用權狀係以喜願公司董事長陳建助名義印製,發狀日期為105年11月22日,然喜願公司董事長早於104年9月29日即變更為朱國榮,並非權狀上印之陳建助,足證原告陳玄穎提出之附表28永久使用權狀係偽造,且與被告有龍公司無關。被告有龍公司與原告李武雄等27人間均不具買賣關係,非為系爭塔位之出賣人,塔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僅具債權效力,系爭塔位尚未經交付、占有,自未對被告有龍公司取得永久使用權,渠等僅能基於契約關係向出賣人主張,不得對非契約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人即被告有龍公司為主張。又其中關於法院判決分割予被告有龍公司之塔位部分,因原告李武雄等27人並非系爭寶塔之共有人,無民法第825條規定之適用,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至非屬法院判決分割予被告有龍公司之塔位部分,因喜願公司早於93年12月7日即將所有57%持分權利移轉予第三人,喜願公司自93年12月7日起僅有系爭寶塔3%持分,系爭塔位是否仍在喜願公司持有之寶塔持分或管領範圍內,或已因持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由第三人占有,實屬不明,原告李武雄等27人對第三人並未主張占有權利,則就系爭塔位分割予第三人部分,被告有龍公司係嗣後自第三人處取得所有權及占有,渠等自無對被告有龍公司再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之理。況渠等並未依法應繳納系爭塔位之清潔管理費,原告李武雄等27人自不得請求被告有龍公司交付系爭塔位。又縱認原告李武雄等27人前曾取得各該塔位之占有,然渠等之占有早於102年間即因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而遭排除,渠等主張依寄託、租賃法律關係或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交付占有,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有龍公司與原告李武雄等27人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自無庸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另被告有龍公司收受被上訴人陳英毅繳納之清潔管理費4,000元,係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陳英毅間另成立之買賣關係,乃屬有法律上原因,並無不當得利可言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原告等28人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決確認原告李武雄等27人就附表1-6、8-28所示塔位對被告有龍公司有永久使用權,被告有龍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陳英毅4,000元及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原告李武雄等27人其餘之訴。原告李武雄等27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並追加依租賃、寄託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民法第348條買賣法律關係則經撤回請求),其上訴聲明: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原告李武雄等27人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告有龍公司應交付如附表1-6、8-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李武雄等27人使用系爭塔位。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有龍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李武雄等27人按每個塔位或牌位45,000元計算之金額(即李武雄25,065,000元、陳和順45,000元、黃允龍45,000元、謝聖偉45,000元、莊周彩連225,000元、謝美羚45,000元、林志明90,000元、周志隆1,260,000元、陳育澱405,000元、陳明松90,000元、李政賢45,000元、嚴文宏45,000元、鄭周南90,000元、林明宏90,000元、康敏慧90,000元、顏淑惠90,000元、葉美杏45,000元、謝淑分45,000元、田智美90,000元、吳基福90,000元、張秀女180,000元、莊鈺珠225,000元、鄭瑛珠45,000元、楊顏臨450,000元、黃錦鳳135,000元、王冠英45,000元、陳玄穎45,000元)。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有龍公司則答辯聲明:㈠先位部分:上訴駁回。㈡備位部分:備位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告有龍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原告等28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原告等28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二第316-320頁)

㈠被告有龍公司前於84年5月間申請投資興建門牌號碼臺南市南區○○路000號之納骨寶塔(即系爭寶塔),經臺灣省政府、臺南市政府核准殯葬業設施經營設立登記,並於85年12月11日與陳建助簽立合建契約,約定陳建助享有10分之6之權益、被告有龍公司享有10分之4之權益。嗣陳建助於86年5月間設立喜願公司,營業項目包括納骨塔設備器材買賣,由喜願公司概括承受陳建助前揭合建契約之權利義務;其後,系爭寶塔於88年4月8日取得使用執照,於89年8月11日臺南市政府同意被告有龍公司申請報備啟用。

㈡喜願公司與被告有龍公司於94年2月2日簽立協議書以確認系爭寶塔管理費收支事項,協議書內容為「(一)乙方(即喜願公司)自系爭寶塔管理費(即向存放者收取之永久清潔費)所借支98,734,058元,業已返還支付完畢,並經甲方(即被告有龍公司)交還借款支票及本票67,934,058元無誤。(二)甲方對陳威廷及陳貞吟所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27398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所請求給付之金額10,885,000元,業經乙方代為清償完畢,甲方不得再對陳威廷及陳貞吟為請求。(三)甲方經核算後,確認乙方除其本身應分擔之比例外,因管理系爭金寶塔尚額外墊支68,803,393元,甲方承諾日後會作為乙方申報於永久清潔管理費使用,但應以93年度以後所收支永久清潔費由乙方優先抵扣上述先墊款項。」;被告有龍公司及訴外人喜願公司、朱源樟、邱紹欽、劉淑滿等共有人再於94年3月18日就系爭寶塔訂立共有物分管契約,約定各樓層雙方分得塔位數目及使用收益之範圍;邱紹欽於95年2月22日訴請分割系爭寶塔,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分割共有物判決)。嗣喜願公司依前揭94年2月2日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支付之代墊款項,經本院以104年度上字第60號判決被告有龍公司應給付喜願公司2,000,000元本息在案。

㈢喜願公司於93年12月7日將其原持有系爭寶塔60%持分權利中之57%移轉予訴外人邱紹欽(5%)、劉淑滿(16%)、朱源樟【36%,嗣朱源樟於分割訴訟中將其持分移轉予陳威廷(12%)、陳光燦(12%)、陳貞吟(12%)】。而法院於102年6月間將系爭寶塔3樓1355.95平方公尺部分判決分割予喜願公司(3%)、陳威廷、陳光燦、陳貞吟(3人各12%)取得、5樓1070.92平方公尺部分判決分割予邱紹欽、劉淑滿取得(合計共21%),嗣喜願公司於105年2月4日將其所餘之3%持分權利移轉予訴外人彥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彥通公司),其後被告有龍公司自彥通公司移轉登記取得法院判決分割予喜願公司3%、陳威廷、陳光燦、陳貞吟各12%之持分權利及自邱紹欽、劉淑滿處取得法院判決分割予渠等共計21%之持分權利。

㈣系爭寶塔於88年4月8日取得使用執照時,地下2樓之用途記載為「防空避難室兼汽車停車場」,然原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判決之兩造不爭執事項記載:「系爭建物…地下第1、2層部分為停車場及避難室,其餘皆為納骨塔使用…」等語;另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確定判決記載:「系爭建物為一獨立建物,為兩造所共有,各層使用現況為:…③地上3層主棟未裝設塔位區,無人占有、副棟設置辦公室,由被告有龍公司辦公室使用中…」等語。

㈤目前系爭寶塔之地下2樓部分有塔位。

㈥喜願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4年9月29日變更為「朱國榮」。

㈦系爭塔位均尚未放置骨灰甕、神主牌位。

㈧喜願公司從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不得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業務,前於96年10月25日經臺南市政府勒令停止營業,嗣臺南市政府於104年1月19日以南市民生字第1031131506號函覆持有喜願公司權狀之邱紹欽,載明:「台端持有之喜願公司99年6月30日製發之『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部分,查該公司既非該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亦未曾獲本府核准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即擅自以自己名義從事銷售原名『天都金寶塔』納骨櫃位使用權之營利行為,顯已違反行為時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核屬違法經營殯葬服務業者,其所製發之永久使用權狀充其量僅係台端與之交易之事實證明,有龍公司得拒絕承認其效力。」。

㈨原告等28人持有如附表1-28所示塔位或往生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原告等28人於原審自認「除原告李武雄、周志隆外,其餘原告之塔位係受讓自原告李武雄。」,於本院撤銷自認,主張「僅原告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林志明、陳明松、李政賢、陳玄穎之塔位係受讓自原告李武雄」,被告有龍公司不同意渠等撤銷前開自認)。

㈩原告陳和順、黃允龍分別於下列期日繳交如下費用後,由喜願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予渠等收執:

⒈原告陳和順於98年9月18日繳交手續費1,200元、於98年9月1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

⒉原告黃允龍於93年2月5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原告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楊顏臨、黃錦鳳分別於下列期日繳交如下費用後,由被告有龍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予渠等收執:

⒈原告康敏慧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

⒉原告顏淑惠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

⒊原告葉美杏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10,000元。

⒋原告謝淑分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10,000元。

⒌原告田智美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

⒍原告吳基福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

⒎原告張秀女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40,000元。

⒏原告楊顏臨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10萬元。

⒐原告黃錦鳳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30,000元。原告李武雄、訴外人鄭月珍、吳佳琳於104年4月間以渠等持有國寶南都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為由,對被告有龍公司提起請求確認渠等就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之訴訟,經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駁回渠等之訴,原告李武雄、鄭月珍、吳佳琳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確認原告李武雄、鄭月珍、吳佳琳就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而確定在案(即前案確定判決)。被告有龍公司不服前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本院以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嗣原告李武雄等再以被告有龍公司為被告提起請求交付塔位之訴訟,經原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原告李武雄等勝訴後,被告有龍公司提起上訴,惟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五、兩造之爭點:(見本院卷二第320-321頁)

㈠先位部分:

⒈原告李武雄等27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⒉原告等28人所持如原審原證二之使用權狀是否真正?

⒊原告李武雄等27人請求確認渠等就原判決附表1-6、8-28所示塔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有無理由?本件有無民法第825條規定之適用(即被告有龍公司是否與喜願公司同負出賣人之擔保責任)?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

⒋原告李武雄等27人有無占有原判決附表1-6、8-28所示塔位?若有,係分別於何時取得占有?渠等占有是否嗣遭被告有龍公司侵奪?若有,分別係於何時遭被告有龍公司所侵奪?

⒌原告李武雄等27人是否已繳納原判決附表1-6、8-28所示塔位之清潔管理費予被告有龍公司?

⒍原告李武雄等27人依寄託與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原判決附表1-6、8-28所示塔位,有無理由?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⒎原告李武雄等27人依民法第96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原判決附表1-6、8-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其使用上開塔位,有無理由?是否已罹於1年之消滅時效?

⒏被上訴人陳英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4,000元,有無理由?

㈡備位部分:原告李武雄等27人依據租賃及寄託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依每個塔位或牌位45,000元計算之金額,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茲就前開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原告李武雄等27人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有龍公司雖抗辯系爭寶塔3樓於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案件履勘現場時,乃屬空屋,並未設置塔位,僅設有龍公司之辦公室,且使用執照記載地下2樓為停車場暨避難空間,不能設置塔位,是原告於取得永久使用權狀時,塔位並不存在云云。然查,系爭寶塔使用執照上所載之3樓於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雖為空屋,並未設置塔位,然原告李武雄等27人業已敘明使用權狀上所載之參樓實際上為使用執照上之4樓,且被告有龍公司亦自承電梯標示樓層的3樓,就是使用執照上的4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6頁),足徵原告李武雄等27人所提出塔位使用權狀雖記載「樓別參」,但實際上之位置為系爭寶塔使用執照上之4樓,則系爭寶塔使用執照上之3樓雖於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案件勘驗時為空屋,未設置塔位,然此與原告李武雄等27人所主張之塔位是否存在無涉。又據系爭分割共有物判決所載,系爭寶塔地下2樓雖為停車場暨避難空間,然部分空間亦設有塔位,是被告有龍公司前開抗辯,均不可採。且系爭塔位經原審會同兩造履勘現場後,發現塔位之原編號忠、孝、仁、愛、信區,已變更為A、B、C、D、蓮花區,且系爭塔位有部分已進駐,其餘均貼有「壽」字樣,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見原審卷四第252頁),足認系爭塔位於客觀上應確實存在無訛,是被告有龍公司辯稱系爭塔位不存在而無確認之利益云云,尚難憑採。而原告李武雄等27人主張其就如附表1-6、8-28所示系爭塔位有永久使用權,既為被告有龍公司所否認,則原告李武雄等27人對系爭塔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與否即處於不安之狀態,影響渠等之使用權益,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經由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是原告李武雄等27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自堪認定。

㈡原告等28人所持如原審原證二之使用權狀是否真正?

⒈原告周志隆主張其所取得由被告有龍公司核發之永久使用權狀,係陳建助與被告有龍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渠等約定由陳建助自費負責興建塔位大樓,大樓完成後,陳建助分得百分之60塔位,同時,被告有龍公司為協助陳建助籌措工程款,允許陳建助先行請領5,000張塔位使用權狀;嗣陳建助委請原告周志隆負責水電施工,就工程款支付部分,由陳建助向被告有龍公司請領附表9所示之28張塔位永久使用權狀交予原告周志隆充抵全部工程款,並由原告周志隆交付管理費予陳建助,陳建助亦將塔位之位置點交予原告周志隆占有;原告李武雄、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林志明、陳明松、李政賢、陳玄穎所取得之永久使用權狀及塔位,則係由原告李武雄出資向陳建助所購買,讓陳建助順利完成大樓興建,再由陳建助、喜願公司依被告有龍公司所先行交付之5,000張權狀中(給陳建助籌措工程款),交付給原告李武雄,已付清管理費,由陳建助將塔位交予原告李武雄占有;嗣原告李武雄再將塔位出賣予原告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林志明、陳明松、李政賢、陳玄穎並點交予渠等占有;其餘原告及被上訴人陳英毅則係向公司唯一櫃臺人員購買塔位,附表1-28之永久使用權狀皆係於被告有龍公司之代表櫃檯辦理登記完成選位、繳納清潔費等手續,並由該代表櫃檯註記後,再交付渠等占有使用等情,固為被告有龍公司所否認,辯稱:除附表25編號5、6之國寶字第NT005710號、NT005711號使用權狀外,其餘永久使用權狀均非真正,其上持有人姓名、住所、塔位類別、位置及發狀日期等記載,皆係事後另行套印而來云云,經查:

①原告楊顏臨所提出如附表25編號5、6之國寶字第NT005710號、NT005711號使用權狀,為被告有龍公司所換發,為被告有龍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2頁),而其背面已記載「管理費已付訖」(見本院卷二第107-110頁),足認原告楊顏臨確已繳納塔位管理費,而取得如附表25編號5、6之塔位永久使用權。

②觀諸有龍公司103年8月13日有龍字第1030017號函(下稱系爭有龍公司函)檢附之「新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各版本用狀明細表」,其第一欄記載權狀號碼A0000001-A0070000,用狀期間85年2月29日至90年2月21日,權狀發行人李武長等7人,權狀用印有龍公司;其第二欄記載權狀號碼B2000001-B2035000,用狀時間90年3月2日至93年6月11日,權狀發行人白萬春、權狀用印有龍公司,第三欄記載權狀號碼B2000001-B2035000,用狀時間90年3月2日至93年6月11日,權狀發行人陳建助、白萬春、釋常禪、權狀用印有龍公司,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1月6日南市民生字第1091605856號函暨檢送之系爭有龍公司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25-344頁);對照原告李武雄、莊周彩連、謝美羚、周志隆、陳育澱、嚴文宏、鄭周南、林明宏、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莊鈺珠、鄭瑛珠、楊顏臨、黃錦鳳、王冠英及被上訴人陳英毅持有之附表1、5-7、9-10、13-27所示之使用權狀,其製發期間係於前開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所示期間內,權狀號碼在前開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所示權狀號碼範圍內,權狀發行人為有龍公司,之下列出董事長李武長等7人或白萬春;或權狀發行人為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理委員會(下稱天都管委會),之下列出陳建助、白萬春、釋常禪3人,有前開使用權狀在卷可考,互核與系爭有龍公司函檢送之永久使用權狀各版本用狀樣本相符,堪認原告李武雄、莊周彩連、謝美羚、周志隆、陳育澱、嚴文宏、鄭周南、林明宏、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莊鈺珠、鄭瑛珠、楊顏臨、黃錦鳳、王冠英及被上訴人陳英毅持有之前開使用權狀,應係真正。

③至楊顏臨所提出如附表25編號8、10之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707、709頁),日期雖不清楚,然其確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10萬元,有被告有龍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27頁),且據證人李翔曄到庭證稱:楊顏臨買10個,原審卷一第707、709頁使用權狀是第一代的權狀。不是沒有記載日期,是因為10張疊在一起,被雨淋濕了,還有兩張很嚴重我拿去公司換了,這10張一起買的,發票號碼也是同一天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96頁),堪認如附表25編號8、10之使用權狀係嗣後因雨淋始造成日期不清楚之情形,自難以此否認前開使用權狀之真正。

④而對照原告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林志明、陳明松、李政賢、陳玄穎所提出如附表2、3、4、8、11、12、28所示之使用權狀,則非在系爭有龍公司函檢附之「新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各版本用狀明細表」第一欄至第七欄記載之權狀號碼及用狀期間內,則前開原告提出之使用權狀是否真正,即應分別認定之。經查:

⑴關於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附表二所載「系爭寶塔分割前之使用狀況及分割後各共有人分配取得之範圍」,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16頁)。觀之原告陳和順所提出附表2之使用權狀,係記載喜願公司(董事長陳建助)於98年9月19日核發,位置為參樓愛區163排1列5層(見原審卷一第623頁),查原告陳和順業於98年9月18日繳交手續費1,200元、於98年9月1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經喜願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其收執(見兩造不爭執事實㈩);又喜願公司於93年12月7日雖將其原持有系爭寶塔60%持分權利中之57%移轉予訴外人邱紹欽、劉淑滿、朱源樟,然於法院裁判分割前,系爭塔位主棟地上4層(即使用權狀所載參樓)確實設有塔位,由有龍公司使用40%、喜願公司使用60%;副棟設置塔位,由喜願公司占有使用;另陳和順所有另一位於參樓愛區163排2列5層之塔位,業於98年9月29日進塔使用,有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權狀號碼98都字第B0060222號)1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39-240頁、卷四第133-134頁),該使用權狀與原告陳和順所提出如附表2所示之使用權狀形式上觀之應屬相符,且亦與證人李翔曄證述:這張(指原審卷一第623頁)原本權狀是李武雄,他讓渡給陳和順,陳和順買兩張,起訴狀後面也有發票,這張是還沒有使用,發票上也有寫原始權狀的號碼,已經使用的是他爸爸的,這張是要給他媽媽用的。因為這樣,從原始第一代7個人的權狀變成喜願公司的,當初對外的櫃台就只有一個櫃台就是喜願公司的櫃台,沒有有龍公司的櫃台。做行政作業如讓渡買賣、進塔使用就是由這唯一的櫃台做等情相符(見本院卷二第93頁),足認原告陳和順所提出附表2之使用權狀,確係為喜願公司所核發之真正權狀,堪以認定。

⑵觀之原告黃允龍所提出附表3之永久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624頁),塔位係位於參樓愛區131排3列6層,記載有龍公司、喜願公司、天都管委會(下分別列董事長白萬春、董事長陳建助、主任委員釋常禪),於93年2月7日核發,查原告黃允龍於93年2月5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經喜願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其收執(見不爭執事實㈩),而喜願公司於當時尚持有系爭寶塔百分之60之持分權利,且於裁判分割前亦管理系爭寶塔使用執照地上4樓主棟60%、副棟全部之塔位。另黃允龍所有另一位於參樓愛區131排4列6層之塔位,業於93年2月8日進塔使用,有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權狀號碼93都字第B0004784號)1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137-138頁),該使用權狀與原告黃允龍所提出如附表3所示之使用權狀形式上觀之應屬相符,且與證人李翔曄到庭證稱:黃允龍是我的客戶,他買了2張,一張放他爸爸,一張要給他媽媽用的,其有經手原審卷一第624頁使用權狀之買賣,這是由李武雄持有讓渡給黃允龍,因為權狀要換成買受人,櫃台就換成這新的權狀。原來的權狀是第一代那7人的權狀等情相符(見本院卷二第93-94頁),足認附表3之使用權狀,確為喜願公司核發之真正權狀。

⑶觀之原告謝聖偉所提出附表4之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625頁),係記載喜願公司(董事長陳建助)於98年10月20日核發,位置為參樓孝區215排7列2層。查喜願公司雖於93年12月7日將其原持有系爭寶塔60%持分權利中之57%移轉予訴外人邱紹欽、劉淑滿、朱源樟,然於法院裁判分割前,系爭塔位主棟地上4層(即使用權狀所載參樓)確實設有塔位,由有龍公司使用40%、喜願公司使用60%;副棟設置塔位,由喜願公司占有使用。觀之附表4之使用權狀,與陳和順所有已進塔使用之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二第239-240頁),形式上觀之應屬相符;另原告謝聖偉所有另一位於參樓孝區215排8列2層之塔位,業於100年11月20日進塔使用,有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權狀號碼98都字第B0060452)1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141-142頁),該使用權狀與原告謝聖偉所提出如附表4所示之使用權狀形式上觀之亦屬相符;再謝聖偉所有另4張94年1月7日所核發之置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亦均已進塔使用(見原審卷四第139-140、143-148頁),且據證人李翔曄到庭證稱:有經手原審卷一第625頁使用權狀之買賣事宜,是我去公司辦的,那原始權狀,也是那第一代七人,就是櫃台換成這個新的權狀,那是唯一的櫃台。李武雄在參樓孝區215排,不只這一格,有好幾格都是李武雄的,謝聖偉買的不只這個數量,最少有六格,都已經進塔使用了,剩下一、兩格還沒有使用,都已經選位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4頁),互核相符,足認附表4之使用權狀,確為喜願公司核發之真正權狀。

⑷觀之原告林志明所提出附表8之使用權狀,係記載喜願公司(董事長陳建助)於96年4月12日核發,位置為伍樓愛區111排2列7層、伍樓愛區111排1列7層(見原審卷一第633、634頁),查喜願公司雖於93年12月7日雖將其原持有系爭寶塔60%持分權利中之57%移轉予訴外人邱紹欽、劉淑滿、朱源樟,然於法院裁判分割前,系爭塔位主棟地上5層確實設有塔位,由有龍公司、喜願公司使用;副棟設置塔位,由喜願公司占有使用,且觀之附表8之使用權狀,亦與陳和順所有已進塔使用之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二第239-240頁),形式上觀之應屬相符。另原告林志明於96年4月12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業經其提出喜願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為憑(見原審卷一第718頁),被告有龍公司雖否認前開統一發票之形式上真正,然前開統一發票章與有龍公司不否認為真正之發票其上之發票章,以肉眼觀之尚屬相符,且據證人李翔曄到庭證稱:有經手原審卷一第633-634頁使用權狀之買賣事宜,林志明買兩格,那邊有標註原始權狀及編號,我們是依據公司規定去辦理買賣讓渡手續,是喜願公司辦理新權狀,不然原始權狀都是第一代7人的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95頁)。足認附表8之使用權狀,確為喜願公司核發之真正權狀。

⑸觀之原告陳明松所提出附表11之永久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672-673頁),位置係在「地宮貳、愛區、3排4列3層」、「地宮貳、愛區、3排3列3層」,記載有龍公司、喜願公司、天都管委會(下分別列董事長白萬春、董事長陳建助、主任委員釋常禪),於92年11月5日核發,而當時喜願公司尚持有系爭寶塔60%持分權利,且於法院裁判分割前,系爭塔位地下2層確實部分設有塔位,由有龍公司、喜願公司占有使用。觀之附表11之使用權狀,與前開本院所認定為真正之黃允龍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624頁),形式上觀之應屬相符,且據證人李翔曄到庭證稱:「【(提示原審卷一第672-673頁使用權狀)是否曾經手該2份權狀之買賣事宜?如有,請說明經過過程?】也是因為讓渡關係去櫃台辦成新權狀。原來名字是李武雄的,舊的權狀拿到公司辦讓渡,要拿新權狀給買受人。所以我是依照公司規定帶資料去公司辦理讓渡手續。」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95頁)。足認附表11之使用權狀確屬喜願公司所核發之真正權狀。

⑹觀之原告李政賢所提出附表12之永久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674頁),位置係在「地宮貳、愛區、3排1列3層」,記載有龍公司、喜願公司、天都管委會(下分別列董事長白萬春、董事長陳建助、主任委員釋常禪),於92年11月5日核發,而當時喜願公司尚持有系爭寶塔60%持分權利,且於法院裁判分割前,系爭塔位地下2層確實部分設有塔位,由有龍公司、喜願公司占有使用。觀之附表12之使用權狀,與前開本院所認定為真正之黃允龍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624頁),形式上觀之應屬相符,且據證人李翔曄到庭證稱:原審卷一第674頁使用權狀是我經手的,我爸爸的塔位,都是我經手處理買賣關係,是我賣給客人,去公司辦讓渡手續之後才轉換成新的權狀,不然原本都是第一代7人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96頁)。足認附表12之使用權狀確屬喜願公司所核發之真正權狀。

⑺觀之原告陳玄穎所提出附表28之使用權狀(見原審卷一第714頁),係記載喜願公司(董事長陳建助)於105年11月22日核發,然喜願公司董事長早於104年9月29日變更為朱國榮,並非權狀上印刷之陳建助,則前開權狀形式上已難認係喜願公司所核發。至原告陳玄穎雖提出105年11月18日喜願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影本2件,主張其已繳納手續費2,000元及永久清潔費30,000元(見原審卷一第731頁),然喜願公司於93年12月7日即將其原持有系爭寶塔60%持分權利中之57%移轉予訴外人邱紹欽、劉淑滿、朱源樟,且法院於102年6月間將系爭寶塔3樓1355.95平方公尺部分判決分割予喜願公司(3%)、陳威廷、陳光燦、陳貞吟(3人各12%)取得後,喜願公司復於105年2月4日將其所餘之3%持分權利移轉予彥通公司,其後被告有龍公司自彥通公司移轉登記取得法院判決分割予喜願公司3%之持分權利(見兩造不爭執事實㈢),而原告陳玄穎自陳係於105年11月22日自李武雄受讓取得附表28所示之永久使用權,然當時喜願公司既對於系爭寶塔無任何權利,自無權允由其選位並交付占有,是難認原告陳玄穎已合法取得如附表28所示之塔位使用權。原告雖另稱前開使用權狀係李武雄讓渡有龍公司之權狀予陳玄穎,於105年11月22日所換發,其中一個已進塔使用,並提出使用權狀2件為證(見原審卷二第227-229頁、卷四第131-132頁),然原告陳玄穎所提出之前開權狀之塔位位置均為孝區196排8列5層,與附表28所示使用權狀所載塔位位置不同,實難憑此為原告陳玄穎有利之認定。又原告陳玄穎雖稱當時陳建助為喜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朱國榮僅為名義上之負責人云云,惟喜願公司於105年11月22日時已非系爭寶塔之所有權人,附表28所示之使用權狀卻記載所有權人為喜願公司,顯與客觀事實不合。基上,自難認原告陳玄穎所提出附表28之使用權狀為真正。

⒉基上,除原告陳玄穎外,其餘原告及被上訴人陳英毅所持有如附表1-27所示之使用權狀均屬真正,應堪認定。

㈢原告李武雄等27人請求確認其等就附表1-6、8-28所示塔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有無理由?本件有無民法第825條規定之適用(即被告有龍公司是否與喜願公司同負出賣人之擔保責任)?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

⒈除原告陳玄穎外,其餘原告即李武雄等26人及被上訴人陳英毅所持有如附表1-27所示之永久使用權狀均屬真正,已如前述。

⒉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等28人於原審自認「除原告李武雄、周志隆外,其餘原告之塔位係受讓自原告李武雄。」,於本院撤銷前開自認,主張「僅原告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林志明、陳明松、李政賢、陳玄穎之塔位係受讓自原告李武雄」,然此為被告有龍公司所不同意。經查:

①原告莊周彩連、謝美羚及被上訴人陳英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前開「塔位係受讓自原告李武雄」之自認與事實不符,則其撤銷前開自認,主張係直接向公司唯一櫃臺人員購買塔位,即不可採,仍應認其等之塔位係受讓自原告李武雄。

②證人李翔曄雖於本院到庭證稱: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莊鈺珠、鄭瑛珠、楊顏臨、黃錦鳳、王冠英、陳育澱、嚴文宏、鄭周南、林明宏都是同一個宗教團體,同一天到現場看塔位直接跟公司買,所以他們開的發票都是有龍公司收的管理費,櫃台是喜願櫃台,當時是喜願櫃台辦理對外讓渡業務與買受業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7頁),然證人李翔曄為原告等28人於原審之訴訟代理人及本審原告李武雄之訴訟代理人,其明知原告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楊顏臨、黃錦鳳有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並由被告有龍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予渠等收執(見兩造不爭執事實),仍於原審代理前開原告自認「係自李武雄受讓塔位」,且參酌原告陳和順、黃允龍雖係自李武雄受讓塔位,仍執有喜願公司開立之清潔費統一發票乙情,足認前開發票僅足證明前開原告所繳交之管理費有經被告有龍公司收取之事實,未必得執此認定前開原告係向公司櫃臺直接購買塔位之事實,是難以證人李翔曄於本審歧異之證言,據以認定原告等28人於原審之自認確與事實不符,是渠等於本院撤銷「塔位係受讓自李武雄」之自認,不應准許。

③基上,應認除原告李武雄、周志隆外,其餘原告之塔位及被上訴人陳英毅之塔位均係受讓自原告李武雄。

⒊查被告有龍公司經系爭分割共有物判決,分割取得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02年2月4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樓地板面積5,082.99平方公尺(地下二層1,805.66平方公尺、地下二層夾層62.17平方公尺、地下一層1,826.05平方公尺、一層159.17平方公尺、二層159.17平方公尺、三層159.17平方公尺、四層159.17平方公尺、五層159.17平方公尺、六層163.93平方公尺、七層160.5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㈠200.93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㈡67.9平方公尺)暨B部分一層面積1,360.18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40/100,並單獨取得「C丙部分樓地板面積4,513.69平方公尺(地下二層1,540.01平方公尺、二層1,377.59平方公尺、五層291.54平方公尺、六層1,304.55平方公尺)」部分,嗣再自其他共有人受讓取得系爭寶塔其餘權利,有前開民事判決在卷可憑。

⒋被告有龍公司雖抗辯:系爭寶塔建物於102年間已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就位於其分割後單獨取得範圍內之塔位,自不得對其主張永久使用權;另非屬法院判決予其之塔位部分,亦因第三人取得塔位權利後移轉予被告有龍公司,原告等28人既未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則被告有龍公司已取得3樓、5樓塔位之占有及所有權利,渠等自不得對被告有龍公司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云云。然查:

①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人效力之債權相對性),而非如物權行為,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並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俾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世效力之物權絕對性)。惟特定當事人間倘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所明知者,縱未經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因已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自應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並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此乃基於「債權物權化」法理所衍生之結果,觀之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特揭櫫「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等公示作用之文字,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文、理由書暨協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書、不同意見書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意旨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決參照)。

②次按靈骨塔位使用權係指一方支付對價,得使用他方提供之塔位放置靈骨之權利,且他方允為管理靈骨、提供訟經、祭祀勞務,屬於財產權之一種,兼有租賃、寄託、僱傭之債權性質。依一般社會通念,靈骨塔永久使用權之購買者於支付對價取得靈骨塔位永久使用權後,並不必然立即開始使用該塔位,倘出售之塔位已經購買者選定特定之位置,及取得該位置之永久使用權狀,應解為該取得塔位使用權之購買者,已居於承租人、寄託人之地位,為自己之利益將該選定位置之塔位,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而占有該塔位。是從購置骨灰塔位以供後世子孫祭祀之特性觀之,塔位永久使用契約之法律上性質,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申言之,骨灰塔位永久使用契約對建物受讓人應仍得繼續存在,始得保障塔位買受人或受讓人之權益,及維護塔位買賣及轉讓之交易秩序。

③又現行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立法,就共有物分割之效力係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之分割係共有人各以其應有部分相互移轉,原係共有一所有權而因分割始取得單獨所有權,單獨所有權之取得乃係因分割而賦予,其效力應自分割完畢時發生,係屬處分行為,且不溯及既往。而分割相互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處分行為為法律行為之一種,並參照民法第825條所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則基於「相類事實,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應可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此外,衡酌企業經營者對於經濟活動之風險控管能力及承受能力,依社會通念而言,顯較消費者立於優勢地位,故亦應由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降低參與經濟活動之損失及不利益之風險。

④查本件原告李武雄等26人及被上訴人陳英毅已取得如附表1-27所示之塔位權狀,而該權狀均已載明樓別、區、排、列、層等位置,足見原告李武雄等26人、被上訴人陳英毅等買受人已選定特定塔位,並居於承租人、寄託人之地位,為自己之利益將該選定位置之塔位,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而占有該塔位,應認出賣人已將各該特定塔位交付予買受人占有。況原審履勘現場時,已會同兩造確認系爭塔位除了部分已進塔使用者外,其餘均已貼有「壽」字樣,益徵渠等主張其已取得系爭塔位之占有為可採。

⑤而被告有龍公司與陳建助於84年5月間合資興建系爭寶塔,約定陳建助享有10分之6權益,嗣後喜願公司於86年5月間概括承受陳建助上揭權利義務,被告有龍公司交付喜願公司相當其投資權益比例數量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約定各自對外出售分配取得之塔位,原告李武雄、周志隆向喜願公司購買(或以工程款抵付價金)系爭塔位一事,此情應為被告有龍公司所可得而知,縱未經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因已具備第三人即被告有龍公司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且基於市場交易安全秩序之維護,自應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使該靈骨塔位使用權契約對於因判決分割或嗣後受讓而取得塔位之被告有龍公司繼續存在,被告有龍公司對外應負擔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之責任,不得以其與喜願公司之內部糾葛對抗塔位使用權人。

⑥是以,原告李武雄等26人、被上訴人陳英毅經出租人喜願公司(系爭寶塔之共有人)交付而占有各該租賃物之塔位後,因喜願公司與被告有龍公司就系爭寶塔建物為分割結果,及被告有龍公司自第三人輾轉受讓取得系爭寶塔其餘權利,渠等持續占有系爭塔位之位置由被告有龍公司分配或受讓取得,依前述說明,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於塔位所在之該部分建物受讓人即被告有龍公司,主張各該塔位之租賃效力,是被告有龍公司自有容忍渠等得隨時使用之義務,不得拒絕渠等行使塔位永久使用權。

⒌被告有龍公司另抗辯喜願公司從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不得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業務,其自得拒絕承認喜願公司核發之使用權狀效力云云,然查:原告陳和順、黃允龍、謝聖偉、林志明、陳明松、李政賢所提出如附表2、3、4、8、11、12所示之使用權狀,雖係由喜願公司所核發,且喜願公司從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不得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業務,然審酌殯葬管理條例及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有關殯葬設施設置及管理費之相關規定,係主管機關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而為之行政管制,非謂未經許可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如有違法設置經營骨灰(骸)存放設施或收取管理費之情事,可將此課予殯葬設施經營者義務之不利益,轉嫁由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人承擔。是喜願公司雖屬違法經營殯葬設施業者,而遭主管機關就其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為裁罰處分,此並不影響基於與被告有龍公司之合建契約,分配取得系爭寶塔10分之6數量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及立於私法上出賣人之地位,將其所有之塔位權利出賣與買受人之契約效力。被告有龍公司自不得以喜願公司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否定上述契約效力。

⒍被告有龍公司復抗辯系爭寶塔於88年4月8日始取得使用執照,於89年8月11日始核准啟用(見原審卷二第45、55頁),自無可能於啟用前即設置塔位並據以販售云云,然查,本件被告有龍公司與陳建助於84年5月間合資興建系爭寶塔,約定陳建助享有10分之6權益,嗣後喜願公司於86年5月間概括承受陳建助上揭權利義務,被告有龍公司交付喜願公司相當其投資權益比例數量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約定各自對外出售分配取得之塔位,已如前述,而系爭寶塔既於88年4月8日已取得使用執照,且附表所示使用權狀之發狀日期均在88年4月8日之後,縱有部分發狀日期係在89年8月11日之前,可認喜願公司於核准啟用前即將部分塔位移轉予他人,然此僅屬喜願公司是否違反行政規範之範疇,尚難以此即否認原告李武雄等26人、被上訴人陳英毅取得塔位使用權之事實。

⒎綜上,如附表1至27所示之使用權狀均為真正,已足認原告李武雄等26人、被上訴人陳英毅係自喜願公司直接或輾轉受讓取得系爭塔位使用權,且渠等對被告有龍公司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於塔位所在之該部分建物受讓人即被告有龍公司,主張各該塔位之租賃效力,是原告李武雄等26人請求確認就附表1-6、8-27所示塔位對被告有龍公司有永久使用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附表28所示之使用權狀並非真正,則原告陳玄穎請求確認就附表28所示之塔位對被告有龍公司有永久使用權存在,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㈣原告(除陳英毅外)是否已繳納原判決附表1-6、8-28所示塔位之清潔管理費予被告有龍公司?

⒈按殯葬管理條例係於91年7月17日制定公布,並自91年7月19日施行。依現行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備具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等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條例第35條規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第1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維護設施安全、整潔。舉辦祭祀活動。內部行政管理。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第1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依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管理費,係指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以下稱本設施)經營者,為維護本設施之安全、整潔,舉辦祭祀活動及內部行政管理所需,向消費者一次或定期收取之費用。基此,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除應明定,於書面契約載明外,並應於殯葬設施設置時,將收費標準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就相關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任意收取費用。

⒉查陳建助前為籌措興建天都金寶塔工程款資金,原欲向李武雄借款1,000萬元,嗣改以買賣塔位方式,由李武雄以天福園商行負責人身分於87年3月6日與喜願公司(負責人陳建助)簽訂代理行銷契約書,約定喜願公司提供置骨灰位1,000格位(位置分配地下室2樓孝區500格位、地上3樓孝區250格位、地上5樓孝區250格位),以每格1萬元價格售予李武雄,合計1,000萬元,分12期按月以支票繳付,每期繳清貨款,喜願公司得交付相等值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予李武雄,另喜願公司以每格位2萬元委由李武雄低價出貨,售價依公司牌價(5萬元)出售,喜願公司負責人陳建助將自上訴人分配取得之5,000個塔位中之1,000個塔位,出售並交付被告有龍公司印製之永久使用權狀予李武雄,李武雄則將塔位價金交付陳建助,另訴外人李武長(前為有龍公司董事長)因資金需求,於87年6月6日向李武雄借用250萬元,並將渠所有之有龍公司500格置骨灰塔位永久使用權利讓與李武雄等情,已據李武雄提出代理行銷契約書、支票、借據及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民事判決等影本附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7號民事卷內為證(下稱247號案件,見247號案件原審訴字卷第75-99頁)。

⒊據證人陳建助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案件審理中證述:起先渠向李武雄借貸,李武雄說「不如我向你買塔位」,渠就用1格1萬元賣給李武雄,把1,000格塔位賣給李武雄共1,000萬元,李武雄提供1格塔位抵付3格塔位管理費,當時1格管理費1萬元,3個塔位等於3萬元,1格等於以3萬元抵付管理費,納骨塔跟客戶收取的費用曾經收過管理費和清潔費,兩個一樣,只是名稱不一樣,李武雄有繳管理費,渠等直接由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添加樓層、排、列的位置,有交管理費會在使用權狀上添加樓層等註記,沒繳的話就會在永久使用權狀背面註記尚未繳管理費,如果永久使用權狀的正面有樓層、排列的具體位置,背面又無註記尚未繳管理費,代表權狀已繳管理費,公司作業有個程序,李武雄要選位時就要繳,這是公司規定,包括有龍公司也是這樣,選位時就要繳納,李武雄要選位時一定要繳管理費,應該是權狀發給李武雄的時間點。渠是跟有龍公司合建,合建完成後,渠得到整個天都金寶塔所有權及使用權60%,有龍公司是40%,渠跟有龍公司簽訂合建時,因納骨塔沒有辦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有龍公司同意在合建契約書上說明:有龍公司同意拿5,000格塔位,先給渠作為興建工程的週轉金,當時渠賣1,000格塔位給李武雄,渠向有龍公司申請這5,000格裡面的1,000格來交付給李武雄,所以永久使用權狀是有龍公司製發。沒交(管理費)的話會於永久使用權狀背面左上方注意事項底下的空白處註記清潔費尚未繳交或繳納。渠帶李武雄到現場看塔位,去看就等於選位,就直接交給他,所以有龍公司製發給李武雄的權狀上面才會有塔位的位置等語(見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卷二第119-126頁)。

⒋再依證人趙薇芳於247號案件原審審理時證述:系爭內部簽條(即原審卷一第715頁)渠有看過,當時渠在喜願公司時繕打的,渠收到權狀,每張權狀都有編號,收到這些就是依當時有選位的就打選位,有抵繳就打抵繳,有換位置就依權狀上的情況來處理,渠辦理時,有拿到權狀正本,抵繳的權狀依然是有把位置繕打上去,如果有選位置,權狀上面的排列層、何樓層、何區都有位置,繕打完畢,權狀就交出去,有的是當事人來簽收,有的是交給業務,「抵繳、換位置、選位」三欄位的權狀都是交給李翔曄,抵繳之權狀有無收起來不太清楚,因為換位、選位一直有在處理,抵繳部分沒有什麼印象,李武雄權狀也是讓渠登錄,內部簽條通常繕打完之後,應該有簽請核章,正常應該是繕打完內部簽條,上面的人要看過,但有無核章,渠沒有再去追蹤,當初真的將所有有選位的權狀都讓當事人確認之後簽收回去,抵繳權狀是留在公司,抵繳與選位確實是要有一張申請書來辦理抵繳的部分,抵繳就是抵管理費才可以選位置,選三個位置可以用一張權狀抵繳,系爭內部簽條就是這樣方式,是抵繳一張權狀可以選三個塔位,就是抵繳管理費的部分,抵繳部分之管理費,不知道喜願公司有無交付給有龍公司,只記得選位而已等語(見247號案件卷原審訴字卷第271-280頁),此與證人陳建助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案件審理時前開證述:李武雄提供1格塔位抵付3格塔位的管理費,當時1格管理費是1萬元,3個塔位等於3萬元,1格等於以3萬元抵付管理費的費用,納骨塔向客戶收取管理費或清潔費,最起先名稱叫管理費,後來統一為清潔費,只是名稱不一樣,但意思是一樣的,李武雄有繳交管理費,直接由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添加上他的樓層、排、列的位置,把它打上去等語相符,可認原告李武雄主張其以系爭內部簽條之權狀編號辦理選位及抵繳管理費,應屬實在。又證人趙薇芳證述就抵繳之「抵繳、換位置、選位」三欄位的權狀都是交給李翔曄,後稱抵繳之權狀有無收起來不太清楚,嗣又稱抵繳部分權狀是留在公司等語,所述雖不一致,然審酌證人趙薇芳所證系爭內部簽條係製作於92年間,迄渠於247號案件原審108年4月2日證述之時相隔16年,時間已久遠,就此瑣碎之細節記憶不清,甚或陳述不一,均難避免,非可以此否認證人趙薇芳證述之可信度。至證人陳建助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案件審理中,雖證稱:不清楚賣給李武雄之1千個塔位位置何在等語(見247號案件原審訴字卷第219頁),然衡諸喜願公司基於合建契約取得之權益達10分之6,陳建助於87年3月6日將其中置骨灰位1千格位出售與李武雄,迄陳建助於105年作證時已相隔18年,實難期待其於作證時,可具體指明李武雄向喜願公司購買塔位之特定位置,是證人陳建助雖證稱不清楚李武雄1千個塔位位置,惟此並不影響李武雄係以系爭內部簽條所載權狀編號辦理選位及抵繳管理費之認定。

⒌又系爭內部簽條雖僅記載簽報人趙薇芳,而無主管核示結果之記載,然參酌李武雄於該案表示其提出系爭內部簽條影本,係證人趙薇芳繕打後,將權狀交給其子李翔曄,經李翔曄核對號碼有無正確並簽收,及將簽條影印交予李翔曄收執後,再由趙薇芳將簽條正本上陳主管簽核,故李武雄執有之內部簽條影本並無主管簽章(見247號案件原審訴字卷第276-277頁);對照李武雄於該案所提出其用以抵繳之有龍公司88年8月18日發給天都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上排、列、層欄均為空白之情(見247號案件原審訴字卷第177頁),而該永久使用權狀編號為「A0039556」,其編號位於系爭內部簽條所載權狀編號第一欄即「A0039504-A0039650」之內,於系爭內部簽條「實際處理狀況欄」勾選「抵繳」,顯見該權狀確係用以抵繳管理費之用;從該紙用以抵繳管理費之永久使用權狀上未記載塔位之排、列、層位置,再對照系爭內部簽條,附表1編號1至26、66至101、143至557所示塔位之權狀號碼,係位於系爭內部簽條第5、6、7、11、12、13、14、16、17、18欄,其實際處理狀況均係勾選「選位」,則前開塔位係經以抵繳方式繳納管理費並據此選位,應非無憑。復衡量系爭內部簽條所示選位數目882,抵繳塔位數目為294,核算結果,選位數目正好為抵繳塔位數目之3倍,益見證人陳建助、趙薇芳證述李武雄以所持有之1個塔位權狀抵繳3個塔位管理費,為可採信;再從前述用於抵繳之空白權狀,其於塔位位置留白,此與該權狀係用於抵繳管理費之用,故未經選位,其塔位位置因而留白,自屬合理。而原告李武雄係向喜願公司購得系爭寶塔合計1,000個骨灰塔位,已支付價金,而取得被告有龍公司印製之永久使用權狀,業如前述,附表1編號1至26、66至101、143至557之塔位既於系爭內部簽條明載選位,實際上亦填載排、列、層之位置,可見前開塔位確係經原告李武雄以原所持有塔位抵繳管理費。至附表1編號27至65、102至142之塔位、附表2-8、附表10-27之塔位雖未在系爭內部簽條之權狀編號範圍,然原告李武雄所取得之塔位非僅系爭內部簽條所載之數目,且前開塔位之使用權狀發狀日期,有部分係在92年3月31日系爭內部簽條所載之選位日期之後,非屬該次抵費選位之範圍,參以被告有龍公司亦不爭執原告陳和順於98年9月18日繳交手續費1,200元、於98年9月1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原告黃允龍於93年2月5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並由喜願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渠等收執,原告康敏慧、顏淑惠、葉美杏、謝淑分、田智美、吳基福、張秀女、楊顏臨、黃錦鳳分別於90年4月29日繳交永久清潔費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40,000元、10萬元、30,000元,並由被告有龍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渠等收執等情(見兩造不爭執事實㈩),復參酌證人陳建助前開證稱:依公司作業程序,於繳納管理費後始可選位等語,及另證人即喜願公司法務人員吳承翰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號一審審理時到庭證稱:根據我們的天都金寶塔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是要繳交永久清潔費才能選塔位等語(見該案一審卷第135-136頁),則原告李武雄等26人、被上訴人陳英毅持有附表1-27所示之使用權狀既已填載排、列、層之位置,足見附表1-27之塔位確已繳納管理費,被告有龍公司對其經營管理之該塔位,即無再向其等收取價金及管理費之權利。

㈤原告(除陳英毅外)依寄託與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原判決附表1-6、8-28所示塔位,有無理由?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⒈按系爭塔位係與出賣人間成立永久之租賃、寄託與僱傭契約,供後代人供奉祭祀之用,而其買賣標的既為永久使用之靈骨塔,購買人於取得系爭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後,已居於承租人、寄託人之地位,係為自己利益將該選定位置之塔位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而占有該塔位,而由受僱人負責清潔工作,於靈骨移入後,系爭塔位所在之建物所有人均負有保管靈骨、提供誦經、祭祀勞務之義務;於靈骨移入前,對系爭塔位亦負有清潔、管理,使其處於隨時可使用之狀態。原告李武雄等26人對於附表1-6、8-27所示之塔位對於被告有龍公司既有永久使用權存在,被告有龍公司自不得拒絕原告李武雄等26人使用系爭塔位,然被告有龍公司拒絕原告李武雄等26人使用系爭塔位,則原告李武雄等26人自得依據塔位永久使用權即寄託、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附表1-6、8-27所示之塔位(含往生牌位),且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李武雄等26人使用系爭塔位。又依一般社會通念,靈骨塔永久使用權之購買者於支付對價取得靈骨塔位永久使用權後,並不必然立即開始使用該塔位,得依需要而隨時請求移入靈骨,自無被告有龍公司抗辯原告李武雄等26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之可言。

⒉本院既認原告李武雄等26人依據塔位使用權即寄託、租賃之法律關係所為前開請求為有理由,即無再就「原告李武雄等26人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原判決附表1-6、8-27所示塔位,並不得妨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其使用上開塔位,有無理由」乙節,予以審究之必要。又原告李武雄等26人先位之訴既有理由,自無庸就渠等之備位之訴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⒊原告陳玄穎所持有如附表28所示之使用權狀既非真正,自難認其為前開塔位之使用權人,並自喜願公司直接或輾轉受讓前開塔位之占有,是難認其就該塔位對於被告有龍公司有永久使用權存在,則其依寄託、租賃之法律關係或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附表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其使用上開塔位,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備位依據租賃、寄託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給付45,000元,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㈥被上訴人陳英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4,000元,有無理由? 被告有龍公司固抗辯其向被上訴人陳英毅收取管理費4,000元,係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陳英毅另成立之塔位買賣契約云云,並提出買賣契約書節本、南都福座奉厝使用申請書、統一發票影本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89-193頁),然觀之前開南都福座奉厝使用申請書上所載之權狀號碼為「A0064794」,與被上訴人陳英毅提出之天都福座永久使用權狀號碼「(89)天字第A0064794號」相符(見原審卷一第632頁、卷四第149-150頁),顯係被上訴人陳英毅持前開使用權狀向被告有龍公司申請進塔使用時,因遭被告有龍公司否認,而不得不再向被告有龍公司支付管理費4,000元,並由五樓孝區43排7列8層,變更位置於伍樓B區(原為孝區)53排7列8層。惟依前所述,被上訴人陳英毅既已完成選位、繳費手續,而持有附表7所示之使用權狀,則本件被告有龍公司自不得再向被上訴人陳英毅重複收取管理費。是被告有龍公司向被上訴人陳英毅收取管理費4,000元,顯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被上訴人陳英毅受有損害,應可認定。則被上訴人陳英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李武雄等26人請求確認渠等就附表1-6、8-27所示塔位對被告有龍公司有永久使用權存在,被上訴人陳英毅請求被告有龍公司給付4,000元及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玄穎先位請求確認其對於附表28所示塔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及依民法第962條規定,請求被告有龍公司返還附表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其使用上開塔位,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其中確認原告陳玄穎有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部分,為被告有龍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有未合,被告有龍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原審就前開不應准許其中原告陳玄穎請求返還塔位部分,及前開應予准許部分,分別為原告陳玄穎、被告有龍公司敗訴之諭知,核無不合,原告陳玄穎之上訴、被告有龍公司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李武雄等26人追加依租賃、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交付如附表1-6、8-27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李武雄等26人使用前開塔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玄穎追加依租賃、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有龍公司應交付如附表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其使用前開塔位,及備位請求被告有龍公司給付45,000元部分,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請求法院就其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為同一目的之判決者,法院認其中一訴訟標的為有理由時,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追加,其追加之新訴並無第一審判決之存在,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審判之,不生廢棄第一審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參照)。本院係依原告李武雄等26人於第二審追加之租賃、寄託法律關係為其勝訴之判決,並未審究其於第一審本於同一請求目的所主張之民法第962條規定,自不得將第一審判決廢棄,附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李武雄等26人之追加之訴,為有理由,原告陳玄穎之上訴、追加之訴及備位之訴均無理由,被告有龍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陳英毅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上訴人李武雄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參 愛 121 1 1 88天字第A0041130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3-621頁) 2 參 愛 121 1 2 88天字第A0041131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 參 愛 121 1 3 88天字第A0041132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4 參 愛 121 1 7 88天字第A0041134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5 參 愛 121 1 8 88天字第A0041135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6 參 愛 121 1 9 88天字第A0041136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 參 愛 121 2 1 88天字第A0041137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8 參 愛 121 2 2 88天字第A0041138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9 參 愛 121 2 7 88天字第A0041141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0 參 愛 121 2 8 91天字第B2021688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 參 愛 121 2 9 91天字第B2021689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 參 愛 121 3 2 91天字第B202169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 參 愛 121 3 9 91天字第B2021696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4 參 愛 121 4 9 91天字第B2021703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5 參 愛 122 3 1 91天字第B2021704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6 參 愛 122 3 7 91天字第B2021708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7 參 愛 122 3 8 91天字第B2021709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8 參 愛 122 3 9 91天字第B2021710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9 參 愛 122 4 1 91天字第B202171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0 參 愛 122 4 7 91天字第B2021715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1 參 愛 122 4 9 91天字第B2021717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2 參 愛 124 1 1 91天字第B2021718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3 參 愛 124 1 9 91天字第B2021720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4 參 愛 124 2 1 91天字第B202172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5 參 愛 126 2 3 91天字第B2021727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6 參 愛 151 9 3 91天字第B2021744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7 參 愛 151 10 8 92天字第B202891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8 參 愛 153 6 1 92天字第B202891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9 參 愛 153 7 1 92天字第B202892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0 參 愛 153 7 2 92天字第B202892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 參 愛 153 7 7 92天字第B202892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 參 愛 153 8 1 92天字第B2028932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 參 愛 153 8 4 92天字第B202893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 參 愛 153 8 7 92天字第B202893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 參 愛 153 8 9 92天字第B202894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 參 愛 153 9 1 92天字第B202894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 參 愛 153 9 4 92天字第B202894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 參 愛 153 9 7 92天字第B2028947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 參 愛 153 10 1 92天字第B202895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 參 愛 153 10 7 92天字第B202895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 參 愛 153 10 9 92天字第B202895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 參 愛 153 11 1 92天字第B202895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 參 愛 153 11 7 92天字第B202896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 參 愛 153 11 8 92天字第B202896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 參 愛 153 11 9 92天字第B2028967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 參 愛 159 1 1 92天字第B202896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 參 愛 159 1 8 92天字第B202897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 參 愛 159 1 9 92天字第B202897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 參 愛 163 1 2 92天字第B2028977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 參 愛 163 1 3 92天字第B202897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 參 愛 163 1 7 92天字第B202898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 參 愛 163 1 9 92天字第B2028983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 參 愛 163 2 2 92天字第B202898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 參 愛 163 2 3 92天字第B202898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 參 愛 163 2 7 92天字第B202898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6 參 愛 163 2 8 92天字第B202898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7 參 愛 163 2 9 92天字第B202899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8 參 愛 163 5 1 92天字第B202899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9 參 愛 163 5 2 92天字第B2028992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0 參 愛 163 5 3 92天字第B2028993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1 參 愛 163 5 5 92天字第B202899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2 參 愛 163 5 6 92天字第B202899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3 參 愛 163 5 7 92天字第B2028997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4 參 愛 163 5 8 92天字第B202899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5 參 愛 163 5 9 92天字第B202899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6 伍 愛 111 1 1 88天字第A0039670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67 伍 愛 111 1 2 88天字第A0039671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68 伍 愛 111 1 6 91天字第B2021832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9 伍 愛 111 1 8 88天字第A0039673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0 伍 愛 111 1 9 88天字第A0039674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1 伍 愛 111 2 1 88天字第A0039675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2 伍 愛 111 2 2 88天字第A0039676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3 伍 愛 111 2 6 88天字第A0039677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4 伍 愛 111 2 8 88天字第A0039679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5 伍 愛 111 2 9 88天字第A0039680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6 伍 愛 111 3 1 88天字第A0039681號 88.8.1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7 伍 愛 111 3 7 91天字第B202176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78 伍 愛 111 4 1 91天字第B2021764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79 伍 愛 111 4 5 91天字第B2021766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0 伍 愛 111 4 7 91天字第B2021768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1 伍 愛 122 1 1 91天字第B202177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2 伍 愛 122 1 2 91天字第B2021772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3 伍 愛 122 1 3 91天字第B2021773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4 伍 愛 122 1 4 91天字第B2021774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5 伍 愛 122 2 1 91天字第B2021780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6 伍 愛 122 2 3 91天字第B202178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7 伍 愛 122 3 1 91天字第B2021789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8 伍 愛 122 4 1 91天字第B2021798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9 伍 愛 124 1 1 91天字第B2021807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0 伍 愛 124 1 2 91天字第B2021808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1 伍 愛 124 1 3 91天字第B2021809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2 伍 愛 124 1 4 91天字第B2021810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3 伍 愛 124 1 5 91天字第B202181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4 伍 愛 124 2 1 91天字第B2021816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5 伍 愛 124 2 2 91天字第B2021817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6 伍 愛 124 2 3 91天字第B2021818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7 伍 愛 124 2 4 91天字第B2021819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8 伍 愛 124 2 6 91天字第B2021821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9 伍 愛 124 3 1 91天字第B2021825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0 伍 愛 124 3 2 91天字第B2021826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1 伍 愛 124 3 3 91天字第B2021827號 91.10.4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2 伍 愛 124 4 1 92天字第B2029002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3 伍 愛 124 4 3 92天字第B202900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4 伍 愛 144 1 1 92天字第B202901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5 伍 愛 144 1 7 92天字第B202901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6 伍 愛 144 2 1 92天字第B2029017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7 伍 愛 144 3 1 92天字第B2029023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8 伍 愛 144 3 9 92天字第B202903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9 伍 愛 144 4 1 92天字第B202903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0 伍 愛 144 4 7 92天字第B202903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1 伍 愛 144 4 9 92天字第B202903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2 伍 愛 145 4 6 92天字第B202904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3 伍 愛 145 4 7 92天字第B202904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4 伍 愛 145 5 7 92天字第B202904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5 伍 愛 152 12 1 92天字第B202904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6 伍 愛 152 12 2 92天字第B202904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7 伍 愛 152 12 3 92天字第B2029047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8 伍 愛 152 12 4 92天字第B202904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9 伍 愛 152 12 5 92天字第B202904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0 伍 愛 152 12 6 92天字第B202905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1 伍 愛 152 12 7 92天字第B202905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2 伍 愛 152 13 1 92天字第B2029052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3 伍 愛 152 13 3 92天字第B202905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4 伍 愛 152 13 4 92天字第B202905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5 伍 愛 152 13 5 92天字第B202905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6 伍 愛 152 13 7 92天字第B202905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7 伍 愛 152 14 1 92天字第B202905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8 伍 愛 152 14 3 92天字第B202906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9 伍 愛 152 14 5 92天字第B2029063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0 伍 愛 152 14 6 92天字第B202906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1 伍 愛 152 14 7 92天字第B2029065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2 伍 愛 152 15 1 92天字第B2029066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3 伍 愛 152 15 3 92天字第B202906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4 伍 愛 152 15 4 92天字第B202906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5 伍 愛 152 15 5 92天字第B202907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6 伍 愛 152 15 6 92天字第B2029071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7 伍 愛 152 15 7 92天字第B2029072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8 伍 愛 157 1 1 92天字第B2029073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9 伍 愛 157 2 1 92天字第B2029079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40 伍 愛 157 2 9 92天字第B2029084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41 伍 愛 160 7 7 92天字第B2029090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42 伍 愛 160 8 7 92天字第B2029098號 92.5.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43 參 孝 212 5 2 89天字第A0058268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44 參 孝 215 2 4 88天字第A0040995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45 參 孝 215 2 6 88天字第A0040997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46 參 孝 215 2 8 88天字第A0040999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47 參 孝 215 2 9 88天字第A0041000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48 參 孝 215 3 4 88天字第A0041004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49 參 孝 215 3 8 88天字第A0041008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0 參 孝 215 3 9 88天字第A0041009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1 參 孝 215 4 3 88天字第A0041012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2 參 孝 215 4 5 88天字第A0041014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3 參 孝 215 4 8 88天字第A0041017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4 參 孝 215 4 9 88天字第A0041018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5 參 孝 215 5 8 88天字第A0041026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6 參 孝 215 7 4 88天字第A0041031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7 參 孝 215 7 7 88天字第A0041034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8 參 孝 215 7 8 88天字第A0041035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59 參 孝 215 7 9 88天字第A0041036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0 參 孝 215 8 3 88天字第A0041039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0 參 孝 215 8 4 88天字第A0041040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2 參 孝 215 8 7 88天字第A0041043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3 參 孝 215 8 8 88天字第A0041044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4 參 孝 215 8 9 88天字第A0041045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5 參 孝 203 10 7 88天字第A0040929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6 參 孝 203 10 8 88天字第A0040930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7 參 孝 203 10 9 88天字第A0040931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8 參 孝 211 4 3 88天字第A0040934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69 參 孝 211 4 6 88天字第A0040937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0 參 孝 211 4 8 88天字第A0040939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1 參 孝 211 6 7 88天字第A0040953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2 參 孝 211 7 3 88天字第A0040958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3 參 孝 211 7 4 88天字第A0040959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4 參 孝 211 7 7 88天字第A0040962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5 參 孝 211 7 8 88天字第A0040963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6 參 孝 211 8 7 88天字第A0040971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7 參 孝 211 8 8 88天字第A0040972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8 參 孝 211 9 3 88天字第A0040976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79 參 孝 211 9 7 88天字第A0040980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0 參 孝 211 9 8 88天字第A0040981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1 參 孝 211 10 3 88天字第A0040985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2 參 孝 211 10 4 88天字第A0040986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3 參 孝 211 10 7 88天字第A0040989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4 參 孝 211 10 8 88天字第A0040990號 88.9.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5 參 孝 196 6 8 89天字第A0058227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6 參 孝 196 6 9 89天字第A0058228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7 參 孝 196 7 1 89天字第A0058229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8 參 孝 196 7 2 89天字第A0058230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89 參 孝 196 7 3 89天字第A0058231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90 參 孝 196 7 7 89天字第A0058235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91 參 孝 196 7 8 89天字第A0058236號 89.5.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192 參 孝 196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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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 5 88天字第A0041284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33 地下貳樓 孝 98 2 6 88天字第A0041285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34 地下貳樓 孝 98 2 7 88天字第A0041286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35 地下貳樓 孝 98 2 8 88天字第A0041287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36 地下貳樓 孝 98 2 9 88天字第A0041288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37 地下貳樓 孝 98 3 1 88天字第A0041289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38 地下貳樓 孝 98 3 2 88天字第A0041290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39 地下貳樓 孝 98 3 3 88天字第A0041291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0 地下貳樓 孝 98 3 4 88天字第A0041292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1 地下貳樓 孝 98 3 5 88天字第A0041293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2 地下貳樓 孝 98 3 6 88天字第A0041294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3 地下貳樓 孝 98 3 7 88天字第A0041295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4 地下貳樓 孝 98 3 8 88天字第A0041296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5 地下貳樓 孝 98 3 9 88天字第A0041297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6 地下貳樓 孝 98 4 1 88天字第A0041298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7 地下貳樓 孝 98 4 2 88天字第A0041299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8 地下貳樓 孝 98 4 3 88天字第A0041300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49 地下貳樓 孝 98 4 4 88天字第A0041301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0 地下貳樓 孝 98 4 5 88天字第A0041302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1 地下貳樓 孝 98 4 6 88天字第A0041303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2 地下貳樓 孝 98 4 7 88天字第A0041304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3 地下貳樓 孝 98 4 8 88天字第A0041305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4 地下貳樓 孝 98 4 9 88天字第A0041306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5 地下貳樓 孝 98 5 1 88天字第A0041307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6 地下貳樓 孝 98 5 2 88天字第A0041308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7 地下貳樓 孝 98 5 3 88天字第A0041309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8 地下貳樓 孝 98 5 4 88天字第A0041310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59 地下貳樓 孝 98 5 5 88天字第A0041311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0 地下貳樓 孝 98 5 6 88天字第A0041312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1 地下貳樓 孝 98 5 7 88天字第A0041313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2 地下貳樓 孝 98 5 8 88天字第A0041314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3 地下貳樓 孝 98 5 9 88天字第A0041315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4 地下貳樓 孝 98 6 1 88天字第A0041316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5 地下貳樓 孝 98 6 2 88天字第A0041317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6 地下貳樓 孝 98 6 3 88天字第A0041318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7 地下貳樓 孝 98 6 4 88天字第A0041319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8 地下貳樓 孝 98 6 5 88天字第A0041320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69 地下貳樓 孝 98 6 6 88天字第A0041321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70 地下貳樓 孝 98 6 7 88天字第A0041322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71 地下貳樓 孝 98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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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地下貳樓 孝 98 9 1 88天字第A0041343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2 地下貳樓 孝 98 9 2 88天字第A0041344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3 地下貳樓 孝 98 9 3 88天字第A0041345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4 地下貳樓 孝 98 9 4 88天字第A0041346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5 地下貳樓 孝 98 9 5 88天字第A0041347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6 地下貳樓 孝 98 9 6 88天字第A0041348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7 地下貳樓 孝 98 9 7 88天字第A0041349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8 地下貳樓 孝 98 9 8 88天字第A0041350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299 地下貳樓 孝 98 9 9 88天字第A0041351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0 地下貳樓 孝 98 10 1 88天字第A0041352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1 地下貳樓 孝 98 10 2 88天字第A0041353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2 地下貳樓 孝 98 10 3 88天字第A0041354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3 地下貳樓 孝 98 10 4 88天字第A0041355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4 地下貳樓 孝 98 10 5 88天字第A0041356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5 地下貳樓 孝 98 10 6 88天字第A0041357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6 地下貳樓 孝 98 10 7 88天字第A0041358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7 地下貳樓 孝 98 10 8 88天字第A0041359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8 地下貳樓 孝 98 10 9 88天字第A0041360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09 地下貳樓 孝 98 11 1 88天字第A0041361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10 地下貳樓 孝 98 11 2 88天字第A0041374號 88.9.3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11 地宮貳 孝 98 11 3 91天字第B202307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2 地宮貳 孝 98 11 4 91天字第B202307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3 地宮貳 孝 98 11 5 91天字第B202308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4 地宮貳 孝 98 11 6 91天字第B202308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5 地宮貳 孝 98 11 7 91天字第B202308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6 地宮貳 孝 98 11 8 91天字第B202308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7 地宮貳 孝 98 11 9 91天字第B202308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8 地宮貳 孝 100 1 1 91天字第B202308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19 地宮貳 孝 100 1 2 91天字第B202308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0 地宮貳 孝 100 1 3 91天字第B202308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1 地宮貳 孝 100 1 4 91天字第B202308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2 地宮貳 孝 100 1 6 91天字第B202308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3 地宮貳 孝 100 1 7 91天字第B202309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4 地宮貳 孝 100 1 8 91天字第B202309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5 地宮貳 孝 100 1 9 91天字第B202309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6 地宮貳 孝 100 2 1 91天字第B202309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7 地宮貳 孝 100 2 2 91天字第B202309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8 地宮貳 孝 100 2 3 91天字第B202309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29 地宮貳 孝 100 2 4 91天字第B202309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0 地宮貳 孝 100 2 5 91天字第B202309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1 地宮貳 孝 100 2 6 91天字第B202309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2 地宮貳 孝 100 2 7 91天字第B202309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3 地宮貳 孝 100 2 8 91天字第B202310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4 地宮貳 孝 100 2 9 91天字第B202310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5 地宮貳 孝 100 3 1 91天字第B202310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6 地宮貳 孝 100 3 2 91天字第B202310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7 地宮貳 孝 100 3 3 91天字第B202310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8 地宮貳 孝 100 3 4 91天字第B202310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39 地宮貳 孝 100 3 6 91天字第B202310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0 地宮貳 孝 100 3 7 91天字第B202310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1 地宮貳 孝 100 3 8 91天字第B202310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2 地宮貳 孝 100 3 9 91天字第B202311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3 地宮貳 孝 100 4 1 91天字第B202311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4 地宮貳 孝 100 4 2 91天字第B202311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5 地宮貳 孝 100 4 3 91天字第B202311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6 地宮貳 孝 100 4 4 91天字第B202311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7 地宮貳 孝 100 4 6 91天字第B202311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8 地宮貳 孝 100 4 7 91天字第B202311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49 地宮貳 孝 100 4 8 91天字第B202311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0 地宮貳 孝 100 4 9 91天字第B202311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1 地宮貳 孝 100 5 1 91天字第B202312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2 地宮貳 孝 100 5 2 91天字第B202312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3 地宮貳 孝 100 5 3 91天字第B202312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4 地宮貳 孝 100 5 4 91天字第B202312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5 地宮貳 孝 100 5 5 91天字第B202312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6 地宮貳 孝 100 5 6 91天字第B202312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7 地宮貳 孝 100 5 7 91天字第B202312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8 地宮貳 孝 100 5 8 91天字第B202312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59 地宮貳 孝 100 5 9 91天字第B202312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0 地宮貳 孝 100 6 1 91天字第B202312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1 地宮貳 孝 100 6 2 91天字第B202313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2 地宮貳 孝 100 6 3 91天字第B202313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3 地宮貳 孝 100 6 4 91天字第B202313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5 地宮貳 孝 100 6 5 91天字第B202313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5 地宮貳 孝 100 6 6 91天字第B202313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6 地宮貳 孝 100 6 7 91天字第B202313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7 地宮貳 孝 100 6 8 91天字第B202313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8 地宮貳 孝 100 6 9 91天字第B202313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69 地宮貳 孝 100 7 1 91天字第B202313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0 地宮貳 孝 100 7 2 91天字第B202313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1 地宮貳 孝 100 7 3 91天字第B202314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2 地宮貳 孝 100 7 4 91天字第B202314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3 地宮貳 孝 100 7 5 91天字第B202314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4 地宮貳 孝 100 7 6 91天字第B202314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5 地宮貳 孝 100 7 7 91天字第B202314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6 地宮貳 孝 100 7 8 91天字第B202314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7 地宮貳 孝 100 7 9 91天字第B202314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8 地宮貳 孝 100 8 1 91天字第B202314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79 地宮貳 孝 100 8 2 91天字第B202314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0 地宮貳 孝 100 8 3 91天字第B202314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1 地宮貳 孝 100 8 4 91天字第B202315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2 地宮貳 孝 100 8 5 91天字第B202315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3 地宮貳 孝 100 8 7 91天字第B202315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4 地宮貳 孝 100 8 8 91天字第B202315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5 地宮貳 孝 100 8 9 91天字第B202315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6 地宮貳 孝 100 9 1 91天字第B202315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7 地宮貳 孝 100 9 2 91天字第B202315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8 地宮貳 孝 100 9 3 91天字第B202315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89 地宮貳 孝 100 9 4 91天字第B202315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0 地宮貳 孝 100 9 5 91天字第B202316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1 地宮貳 孝 100 9 6 91天字第B202316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2 地宮貳 孝 100 9 7 91天字第B202316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3 地宮貳 孝 100 9 8 91天字第B202316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4 地宮貳 孝 100 9 9 91天字第B202316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5 地宮貳 孝 100 10 1 91天字第B202316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6 地宮貳 孝 100 10 2 91天字第B202316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7 地宮貳 孝 100 10 3 91天字第B202316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8 地宮貳 孝 100 10 4 91天字第B202316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99 地宮貳 孝 100 10 5 91天字第B202316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0 地宮貳 孝 100 10 6 91天字第B202317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1 地宮貳 孝 100 10 7 91天字第B202317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2 地宮貳 孝 100 10 8 91天字第B202317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3 地宮貳 孝 100 10 9 91天字第B202317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4 地宮貳 孝 100 11 1 91天字第B202317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5 地宮貳 孝 100 11 2 91天字第B202317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6 地宮貳 孝 100 11 3 91天字第B202317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7 地宮貳 孝 100 11 4 91天字第B202317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8 地宮貳 孝 100 11 5 91天字第B202317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09 地宮貳 孝 100 11 6 91天字第B202317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0 地宮貳 孝 100 11 7 91天字第B202318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1 地宮貳 孝 100 11 8 91天字第B202318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2 地宮貳 孝 100 11 9 91天字第B202318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3 地宮貳 孝 100 12 1 91天字第B202318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4 地宮貳 孝 100 12 2 91天字第B202318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5 地宮貳 孝 100 12 3 91天字第B202318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6 地宮貳 孝 100 12 4 91天字第B202318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7 地宮貳 孝 100 12 5 91天字第B202318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8 地宮貳 孝 100 12 6 91天字第B202318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19 地宮貳 孝 100 12 7 91天字第B202318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0 地宮貳 孝 100 12 8 91天字第B202319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1 地宮貳 孝 100 12 9 91天字第B202319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2 地宮貳 孝 100 13 1 91天字第B202319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3 地宮貳 孝 100 13 2 91天字第B202319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4 地宮貳 孝 100 13 3 91天字第B202319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5 地宮貳 孝 100 13 4 91天字第B202319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6 地宮貳 孝 100 13 5 91天字第B202319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7 地宮貳 孝 100 13 6 91天字第B202319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8 地宮貳 孝 100 13 7 91天字第B202319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29 地宮貳 孝 100 13 8 91天字第B202319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0 地宮貳 孝 100 13 9 91天字第B202320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1 地宮貳 孝 102 1 1 91天字第B202320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2 地宮貳 孝 102 1 2 91天字第B202320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3 地宮貳 孝 102 1 3 91天字第B202320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4 地宮貳 孝 102 1 4 91天字第B202320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5 地宮貳 孝 102 1 5 91天字第B202320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6 地宮貳 孝 102 1 6 91天字第B202320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7 地宮貳 孝 102 1 7 91天字第B202320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8 地宮貳 孝 102 1 8 91天字第B202320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39 地宮貳 孝 102 1 9 91天字第B202320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0 地宮貳 孝 102 2 1 91天字第B202321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1 地宮貳 孝 102 2 2 91天字第B202321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2 地宮貳 孝 102 2 3 91天字第B202321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3 地宮貳 孝 102 2 4 91天字第B202321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4 地宮貳 孝 102 2 5 91天字第B202321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5 地宮貳 孝 102 2 6 91天字第B202321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6 地宮貳 孝 102 2 7 91天字第B202321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7 地宮貳 孝 102 2 8 91天字第B202321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8 地宮貳 孝 102 2 9 91天字第B202321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49 地宮貳 孝 102 3 1 91天字第B202321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0 地宮貳 孝 102 3 2 91天字第B202322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1 地宮貳 孝 102 3 3 91天字第B202322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2 地宮貳 孝 102 3 4 91天字第B202322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3 地宮貳 孝 102 3 5 91天字第B202322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4 地宮貳 孝 102 3 6 91天字第B202322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5 地宮貳 孝 102 3 7 91天字第B202322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6 地宮貳 孝 102 3 8 91天字第B202322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7 地宮貳 孝 102 3 9 91天字第B202322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8 地宮貳 孝 102 4 1 91天字第B202322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59 地宮貳 孝 102 4 2 91天字第B202322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0 地宮貳 孝 102 4 3 91天字第B202323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1 地宮貳 孝 102 4 4 91天字第B202323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2 地宮貳 孝 102 4 5 91天字第B202323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3 地宮貳 孝 102 4 6 91天字第B202323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4 地宮貳 孝 102 4 7 91天字第B202323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5 地宮貳 孝 102 4 8 91天字第B202323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6 地宮貳 孝 102 4 9 91天字第B202323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7 地宮貳 孝 102 5 1 91天字第B202323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8 地宮貳 孝 102 5 2 91天字第B202323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69 地宮貳 孝 102 5 3 91天字第B202323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0 地宮貳 孝 102 5 4 91天字第B202324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1 地宮貳 孝 102 5 5 91天字第B202324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2 地宮貳 孝 102 5 6 91天字第B202324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3 地宮貳 孝 102 5 7 91天字第B202324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4 地宮貳 孝 102 5 8 91天字第B202324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5 地宮貳 孝 102 5 9 91天字第B202324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6 地宮貳 孝 102 6 1 91天字第B202324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7 地宮貳 孝 102 6 2 91天字第B202324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8 地宮貳 孝 102 6 3 91天字第B202324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79 地宮貳 孝 102 6 4 91天字第B202324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0 地宮貳 孝 102 6 5 91天字第B202325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1 地宮貳 孝 102 6 6 91天字第B202325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2 地宮貳 孝 102 6 7 91天字第B202325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3 地宮貳 孝 102 6 8 91天字第B202325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4 地宮貳 孝 102 6 9 91天字第B202325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5 地宮貳 孝 102 7 1 91天字第B202325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6 地宮貳 孝 102 7 2 91天字第B202325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7 地宮貳 孝 102 7 3 91天字第B202325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8 地宮貳 孝 102 7 4 91天字第B202325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89 地宮貳 孝 102 7 5 91天字第B202325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0 地宮貳 孝 102 7 6 91天字第B202326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1 地宮貳 孝 102 7 7 91天字第B202326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2 地宮貳 孝 102 7 8 91天字第B202326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3 地宮貳 孝 102 7 9 91天字第B202326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4 地宮貳 孝 102 8 1 91天字第B202326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5 地宮貳 孝 102 8 2 91天字第B202326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6 地宮貳 孝 102 8 3 91天字第B202326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7 地宮貳 孝 102 8 4 91天字第B202326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8 地宮貳 孝 102 8 5 91天字第B202326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99 地宮貳 孝 102 8 6 91天字第B202326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0 地宮貳 孝 102 8 7 91天字第B202327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1 地宮貳 孝 102 8 8 91天字第B202327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2 地宮貳 孝 102 8 9 91天字第B202327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3 地宮貳 孝 102 9 1 91天字第B202327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4 地宮貳 孝 102 9 2 91天字第B202327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5 地宮貳 孝 102 9 3 91天字第B202327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6 地宮貳 孝 102 9 4 91天字第B202327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7 地宮貳 孝 102 9 5 91天字第B202327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7 地宮貳 孝 102 9 6 91天字第B202327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09 地宮貳 孝 102 9 7 91天字第B202327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0 地宮貳 孝 102 9 8 91天字第B202328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1 地宮貳 孝 102 9 9 91天字第B202328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2 地宮貳 孝 102 10 1 91天字第B202328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3 地宮貳 孝 102 10 2 91天字第B202328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4 地宮貳 孝 102 10 3 91天字第B202328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5 地宮貳 孝 102 10 4 91天字第B202328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6 地宮貳 孝 102 10 5 91天字第B202328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7 地宮貳 孝 102 10 6 91天字第B202328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8 地宮貳 孝 102 10 7 91天字第B202328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19 地宮貳 孝 102 10 8 91天字第B202328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0 地宮貳 孝 102 10 9 91天字第B202329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1 地宮貳 孝 102 11 1 91天字第B202329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2 地宮貳 孝 102 11 2 91天字第B202329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3 地宮貳 孝 102 11 3 91天字第B202329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4 地宮貳 孝 102 11 4 91天字第B202329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5 地宮貳 孝 102 11 5 91天字第B202329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6 地宮貳 孝 102 11 6 91天字第B202329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7 地宮貳 孝 102 11 7 91天字第B202329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8 地宮貳 孝 102 11 8 91天字第B202329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29 地宮貳 孝 102 11 9 91天字第B202329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0 地宮貳 孝 102 12 1 91天字第B202330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1 地宮貳 孝 102 12 2 91天字第B202330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2 地宮貳 孝 102 12 3 91天字第B202330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3 地宮貳 孝 102 12 4 91天字第B202330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4 地宮貳 孝 102 12 5 91天字第B202330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5 地宮貳 孝 102 12 6 91天字第B202330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6 地宮貳 孝 102 12 7 91天字第B202330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7 地宮貳 孝 102 12 8 91天字第B202330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8 地宮貳 孝 102 12 9 91天字第B202330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39 地宮貳 孝 102 13 1 91天字第B202330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0 地宮貳 孝 102 13 2 91天字第B202331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1 地宮貳 孝 102 13 3 91天字第B202331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2 地宮貳 孝 102 13 4 91天字第B202331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3 地宮貳 孝 102 13 5 91天字第B202331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4 地宮貳 孝 102 13 6 91天字第B202331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5 地宮貳 孝 102 13 7 91天字第B202331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6 地宮貳 孝 102 13 8 91天字第B202331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7 地宮貳 孝 102 13 9 91天字第B202331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8 地宮貳 孝 104 5 6 91天字第B2023318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49 地宮貳 孝 104 6 1 91天字第B2023319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0 地宮貳 孝 104 6 2 91天字第B2023320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1 地宮貳 孝 104 6 3 91天字第B2023321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2 地宮貳 孝 104 6 4 91天字第B2023322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3 地宮貳 孝 104 6 5 91天字第B2023323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4 地宮貳 孝 104 6 6 91天字第B2023324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5 地宮貳 孝 104 6 7 91天字第B2023325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6 地宮貳 孝 104 6 8 91天字第B2023326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57 地宮貳 孝 104 6 9 91天字第B2023327號 91.12.6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附表2:上訴人陳和順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參 愛 163 1 5 98都字第B0060223號 98.9.19 喜願公司 喜願公司 (原審卷一第623頁)
附表3:上訴人黃允龍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參 愛 131 3 6 93都字第B0004785號 93.2.7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喜願公司 (原審卷一第624頁)
附表4:上訴人謝聖偉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參 孝 215 7 2 98都字第B0060451號 98.10.20 喜願公司 喜願公司 (原審卷一第625頁)
附表5:上訴人莊周彩連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參 孝 57 11 3 89天字第A0050255號 89.1.3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26-630頁) 2 參 孝 57 10 3 89天字第A0050254號 89.1.3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 參 孝 57 12 3 89天字第A0050256號 89.1.3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4 參 孝 57 0 3 89天字第A0050253號 89.1.3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5 參 孝 57 0 4 89天字第A0050252號 89.1.3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6:上訴人謝美羚主張之往生牌位(權狀記載內容)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參 般若 福 7 5 89天字第A0058119號 89.4.29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31頁)
附表7:被上訴人陳英毅主張之塔位(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伍 孝 43 7 8 89天字第A0064794號 89.9.2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32頁)
附表8:上訴人林志明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伍 愛 111 1 7 96都字第B0051271號 96.4.12 喜願公司 喜願公司 (原審卷一第633-634頁) 2 伍 愛 111 2 7 96都字第B0051272號 96.4.12 喜願公司 喜願公司
附表9:上訴人周志隆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信區即為現場之蓮花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伍 信 249 3 6 90天字第B2001150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35-662頁) 2 伍 信 249 2 6 90天字第B2001149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3 伍 愛 138 4 1 90天字第B2001103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4 伍 愛 138 3 1 90天字第B2001102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5 伍 愛 134 4 8 90天字第B2001146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6 伍 愛 134 4 2 90天字第B2001134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7 伍 愛 134 4 1 90天字第B2001132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8 伍 愛 134 3 8 90天字第B2001145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9 伍 愛 134 3 7 90天字第B2001143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0 伍 愛 134 3 2 90天字第B2001133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1 伍 愛 134 3 1 90天字第B2001131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2 伍 愛 134 2 1 90天字第B2001116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3 伍 愛 134 1 1 90天字第B2001115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4 伍 愛 128 4 1 90天字第B2001067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5 伍 愛 128 3 1 90天字第B2001098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6 伍 愛 128 2 1 90天字第B2001085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7 伍 愛 128 1 1 90天字第B2001084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8 伍 愛 128 4 7 90天字第B2001079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19 伍 愛 116 4 1 90天字第B2001051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0 伍 愛 116 3 1 90天字第B2001043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1 伍 愛 105 4 7 90天字第B2001036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2 伍 愛 105 4 1 90天字第B2001032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3 伍 愛 105 3 1 90天字第B2001025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4 伍 愛 105 3 7 90天字第B2001029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5 伍 愛 105 2 7 90天字第B2001022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6 伍 愛 105 2 1 90天字第B2001018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7 伍 愛 105 1 7 90天字第B2001015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28 伍 愛 105 1 1 90天字第B2001011號 90.3.29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有龍公司
附表10:上訴人陳育澱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1 1 7 89天字第A0056977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63-671頁) 2 地下貳樓 孝 61 4 6 89天字第A0056978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 地下貳樓 孝 61 3 6 89天字第A0056980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4 地下貳樓 孝 61 2 6 89天字第A0056982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5 地下貳樓 孝 61 1 6 89天字第A0057594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6 地下貳樓 孝 61 3 5 89天字第A0056981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7 地下貳樓 孝 61 2 5 89天字第A0056983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8 地下貳樓 孝 61 1 5 89天字第A0057595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9 地下貳樓 孝 61 2 7 89天字第A0056976號 89.4.10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11:上訴人陳明松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宮貳 愛 3 4 3 92都字第B0004443號 92.11.5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喜願公司 (原審卷一第672-673頁) 2 地宮貳 愛 3 3 3 92都字第B0004442號 92.11.5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喜願公司
附表12:上訴人李政賢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宮貳 愛 3 1 3 92都字第B0004441號 92.11.5 喜願公司有龍公司天都金寶塔管委會 喜願公司 (原審卷一第674頁)
附表13:上訴人嚴文宏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1 18 6 88天字第A0047133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75頁)
附表14:上訴人鄭周南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4 17 5 88天字第A0047128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76-677頁) 2 地下貳樓 孝 64 18 5 88天字第A0047127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15:上訴人林明宏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愛區即為現場之D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愛 3 4 6 88天字第A0047138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78-679頁) 2 地下貳樓 愛 3 3 6 88天字第A0047137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16:上訴人康敏慧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6 5 89天字第A0057257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80-681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15 5 89天字第A0057258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17:上訴人顏淑惠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8 6 89天字第A0057262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82-683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17 6 89天字第A0057261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18:上訴人葉美杏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7 6 88天字第A0047129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84頁)
附表19:上訴人謝淑分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3 6 89天字第A0062125號 89.5.25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85頁)
附表20:上訴人田智美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8 7 89天字第A0057273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86-687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17 7 89天字第A0057274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21:上訴人吳基福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7 5 89天字第A0057256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88-689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18 5 89天字第A0057255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22:上訴人張秀女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6 7 89天字第A0062120號 89.5.25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90-693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15 7 89天字第A0057276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 地下貳樓 孝 63 14 7 89天字第A0057275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4 地下貳樓 孝 63 13 7 89天字第A0063829號 89.7.2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23:上訴人莊鈺珠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8 6 89天字第A0051991號 89.2.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94-698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9 6 89天字第A0051992號 89.2.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 地下貳樓 孝 63 10 6 89天字第A0051993號 89.2.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4 地下貳樓 孝 63 11 6 89天字第A0051995號 89.2.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5 地下貳樓 孝 63 12 9 89天字第A0051994號 89.2.8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24:上訴人鄭瑛珠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8 5 88天字第A0047136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699頁)
附表25:上訴人楊顏臨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6 8 89天字第A0057271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700-704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15 8 89天字第A0057270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 地下貳樓 孝 63 14 8 89天字第A0057269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4 地下貳樓 孝 63 13 8 89天字第A0057268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5 地下貳樓 ★新權狀:地宮貳 孝  B 63  63 15  15 9  9 天字第A0057272號  國寶字第NT005710號   107.7.5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無日期(原審卷一第704頁) 6 地下貳樓 ★新權狀:地宮貳 孝  B 63  63 18  18 9  9 天字第A0057267號  國寶字第NT005711號 89.4.11  107.7.5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日期不清楚(原審卷一第705頁) 7 地下貳樓 孝 63 17 9 89天字第A0057266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706頁) 8 地下貳樓 孝 63 16 9 89天字第A0057265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日期不清楚(原審卷一第707頁) 9 地下貳樓 孝 63 14 9 89天字第A0057264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708頁) 10 地下貳樓 孝 63 13 9 89天字第A0057263號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日期不清楚(原審卷一第709頁)
附表26:上訴人黃錦鳳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4 6 89天字第A0062126號 89.5.25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710-712頁) 2 地下貳樓 孝 63 15 6 89天字第A0057260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3 地下貳樓 孝 63 16 6 89天字第A0057259號 89.4.1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附表27:上訴人王冠英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孝區即為現場之B區)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地下貳樓 孝 63 11 9 88天字第A0047126號 88.12.1 有龍公司 有龍公司 ○(原審卷一第713頁)
附表28:上訴人陳玄穎主張之塔位(權狀記載內容)           編號 樓別 區 排 列 層 使用權狀號碼 發狀日期 權狀出具名義人 所有權人 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之權狀號碼是否相符 1  參  孝  196  7  5  105都字第B0130703號 105.11.22  喜願公司  喜願公司  回函無此日期區間(原審卷一第7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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