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台溶、陳盟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台溶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上訴 人 陳盟輝 黃建銘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上訴 人 姚良宜 兆暘科技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 被上訴 人 李建盛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