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環宇全球不動產有限公司、邱紹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環宇全球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紹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順發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87,630元,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8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依法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