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黃錫倍、高大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倍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被 上訴人 高大銘 高世洋 陳清輝(即陳林淑鐘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茂(即陳林淑鐘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