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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瑪玲

上訴人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顏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被上訴人
大來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東祐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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