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吳上康、王浦傑、張季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莊德明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富盛通商用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莊曜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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