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龍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Jaworski Tomasz Wojciech、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Brown Brent Thomas、陳秀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龍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worski Tomasz Wojciech(龍波) 上 訴 人 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own Brent Thomas(部蘭特伯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上訴人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6日 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