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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5號

上訴人
大夏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明
被上訴人
許廷瑞(原名許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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