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67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羅芷青即羅小萍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姚惠芬 訴訟代理人 林必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85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40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主張:(一)上訴人與伊配偶甲○○於民國(下同)98年間因工作關係認識,進而發生不當交往行為,其二人除有多次共遊、性行為外,亦有密切的金錢往來,嚴重破壞伊與甲○○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伊為了家庭和睦,多年來即使知情也始終隱忍不發,惟甲○○於107 年1月間與上訴人分手後,同年2月間恢復交往,多次共同出遊、發生性行為等,破壞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直至同年8月確定分手。期間上訴人為逼使甲○○出面, 對伊展開瘋狂報復,密集傳送簡訊、電子郵件之方式騷擾伊,嚴重影響伊身心健康及日常生活,上訴人之行為侵害伊免受干擾之自由,所使用之辱罵、貶抑之言詞侵害伊之人格尊嚴。上訴人復在伊經營之「○○○○」民宿網站上,以不同化名為數筆不實留言、惡評及假訂房等,使伊被迫必須接收惡意留言及處理假訂單,上訴人於公開網頁留言,足使他人誤認伊有偷竊、侵占、虐狗等不法行為,貶損伊之社會地位,致他人對伊產生負面評價,侵害伊名譽權甚明。又上訴人留言內容明顯係意圖以言語恐嚇、脅迫使伊心生恐懼、停止經營民宿,藉此中斷伊之經濟來源,此等非善意的不適當評論已超出可受公評之範圍,伊經營之民宿,雖因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遭臺南市政府處以行政裁罰,但伊均有按期繳納營業稅,上訴人之行為迫使伊不得不停止營業,顯已妨礙伊繼續經營事業之權利。(二)上訴人上開行為分別侵害伊之自由權(簡訊、電子郵件騷擾)、名譽權(民宿網站留言)及配偶權(不正當交往),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 195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請求上訴人賠償新台幣(下同)20萬元(侵害自由權、名譽權部分)及200萬元(侵害配偶權部分),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10萬元及50萬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其中120萬元提起 附帶上訴,其餘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帶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20萬元(侵害人格權部分60萬元,侵害 配偶權部分60萬元),及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對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一)伊與甲○○固曾有男女朋友關係,然已於104年間分手,107年3至6月間僅因工作上合作關係而往來,甲○○提出其與伊出遊照片及電話錄音不足以證明伊與甲○○有發生性關係,且僅止於單獨出遊,並無擁抱、親吻等肢體接觸,被上訴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已逾二年之請求權時效。況被上訴人早已知悉伊與甲○○有婚外情,卻長期縱容、默許,原審判命伊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50萬元本息,實屬過高。(二)侵害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發表之言論有使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始足當之,若其言論未傳述於他人,即無被害人之名譽權受侵害可言。不論伊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抑或透過○○○○民宿訂房平台傳送訊息予被上訴人,均純屬兩造間之私人對話,僅兩造得以觀覽,未傳述第三人知悉,被上訴人於社會上之客觀評價不致於受到貶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強制、恐嚇、妨害名譽等告訴,業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書,可證伊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自不負賠償責任。退步言,網路留言之內容無非係就民宿維安不足、消防系統欠佳等與公共安全有關之問題提出質疑,此乃可受公評之事,尚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且該民宿早於107年1月間即遭臺南市政府勒令歇業,與網路留言無涉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60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2.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對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知悉其配偶甲○○於多年前曾與上訴人交往(被上訴人主張係甲○○與上訴人之第一次交往),但為家庭和睦,隱忍多年。 (二)原證2、原證7為甲○○與上訴人之出遊照片(原審卷第27、467-469頁)。 (三)甲○○與上訴人曾為原證6錄音一、二、三之通話內容(原 審卷第137-165頁)。 (四)被證2(原審卷第417-421頁)為被上訴人發送予甲○○之 LINE訊息紀錄,經甲○○截圖後轉傳予上訴人。 (五)被上訴人經營之「○○○○民宿」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先後於107年3月16日、108年1月18日經臺南 市政府分別以府觀業字第0000000000A號、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各裁處6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原審卷第341-342頁)。 (六)上訴人為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000之用戶。 (七)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26日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八)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提起相姦、強制、恐嚇、妨害名譽及偽造文書等告訴,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108年度偵字 第4053、13544、20473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審卷第603-608 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原證3(即附表一所示簡訊,原審卷 第29-73頁)、原證4(即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原審卷第75-113頁)之方式及內容,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並以原證5(即附表三所示民宿網路留言,原審卷 第115-135頁)之內容,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10萬元,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60萬元,本院卷第339頁) ,有無理由? 1.原證3之簡訊(即附表一所示,原審卷第29至73頁)、原證4之電子郵件(即附表二所示,原審卷第75至113頁)、原證5之民宿網站留言(即附表三所示,原審卷第115至135頁)是否為上訴人所傳送或留言? 2.如是,原證3(即附表一)之簡訊、原證4(即附表二)之電子郵件之行為方式或內容,是否構成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3.原證5(即附表三)之民宿網站留言內容是否構成不法侵害 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10萬元(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50萬元,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再請求60萬元),有無理由? 1.原證1甲○○之自白書1、2(原審卷第23、25頁)內容是否 為真實? 2.原證2、原證7所示上訴人與甲○○共同出遊照片(原審卷第27頁、第167-169頁),有無證據能力?係於何時出遊所拍 攝? 3.原證6所示上訴人與甲○○之通話錄音紀錄(原審卷第137 -165頁)有無證據能力?其通話時間為何? 4.上訴人與甲○○於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有無逾越一般男女朋友交遊之不正當往來?如有,於何時分手?分手後是否曾恢復交往?如曾恢復交往,係於何時恢復交往?又如曾二次分手,係於何時分手? 5.上訴人為時效抗辯,是否可採?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原證3(即附表一所示簡訊)、原證4 (即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及原證5(即附表三所示網站留 言)之方式及內容,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人格權及名譽權部分 1.原證3(即附表一)之簡訊(原審卷第29至73頁)、原證4(即附表二)之電子郵件(原審卷第75至113頁)及原證5(即附表三)之民宿網站留言(原審卷第115至135頁),是否為上訴人所傳送或留言? ⑴經查,被上訴人提出原證4即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來源 為00000 < 000@0000.00000.000>,上訴人即該電子郵件 信箱用戶(見兩造不爭執事項(六)),其中附表二電子郵件署名00000所傳送予被上訴人之內容略以「不會經營民 宿、盜狗、火警想害人性命」(編號2)、「的確慈悲的 蠢、我本以為這些佛教鬼會反省自己偽君子作為…沒想到當我已放下、卻需受到這兩個佛教鬼一再糾纏」、「看看害人性命的民宿、還要假慈悲多久」(編號3)、「主旨 :蠢的女人級數」(編號5、7)、「攀附公婆裙帶進入○○、看看這些○○人的嘴臉吧」(編號6)等語及附表二 編號3附加檔案「BACH」寵物狗照片(見原審卷第87頁) ,對照①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3即署名00000.lo所發送如 附表一簡訊所示「佛教鬼邊念佛經編(邊)講三字經、盜狗男女…」(編號39)、「巴哈的骨灰拿掉你家的髒名字」(編號42、43)、「盜狗男女七月半開始被狗靈纏身」(編號56)、「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是老天爺對甲○○最好的對待」、「但妳卻這麼蠢、任由此男擺佈、他還藏有我買的多樣東西、叫這個佛教鬼寄還」(編號58、59)、「遷葬巴哈骨灰在0912之前、這個佛教鬼應抄經回向我們及犬、妳這個蠢東西」(編號60)、「蠢可以有程度的」、「蠢真的可以有程度的」(編號61、62)等內容。再對照②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5○○○○民宿網 站留言即附表三編號2所示署名陳實留言「把你們兩個綁 在一起貧賤卻相恨!巴哈忌日就是妳的生日,還不了解老天爺的安排嗎、我家小犬在找原主、痛恨將他亡命卻霸佔骨灰,痦鳴之聲響徹枯木成困的民宿天井,都沒有良心聽到嗎」,附表三編號4署名Linlin留言「枯木成困、格柵 逃生無門、害死8歲犬、○○偽善者還當大頭貼、民宿姚 前樹」、「速撤盜狗大頭貼、○○偽善組織」、「狗已亡、還當民宿○○大頭貼牟利」等語,可知上開電子郵件、簡訊、民宿網站留言之遣詞用字及所談論事物雷同,足認被上訴人主張原證3如附表一之簡訊、原證4如附表二之電子郵件及原證5如附表二編號2、4署名陳實及Linlin之網 站留言,均係上訴人所傳送或所為留言,堪可採信。再參附表一編號2至38之簡訊內容,多數係被上訴人與甲○○ 間因金錢與感情問題爭吵而互傳,原收件人應非被上訴人,嗣由上訴人轉傳予被上訴人,參照證人甲○○於原審提出其與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31日如下通話之錄音譯文(即錄音三),甲○○:「妳傷她太深了,當然啦,事情是我做的,信是我寫的,簡訊是我傳的啦」,羅芷青:「你傷我不深?」,甲○○:「但是你為何要傳給她?」,羅芷青:「你出面了嗎?」,「甲○○:所以我不出面你就繼續傳,不是嗎?」,羅芷青:「對啊,所以我是在逼她還是逼你?」、「是誰讓我逼她的?她對我有什麼作用?我傳簡訊給她,我心裡會覺得耀武揚威嗎?」(見原審卷第157頁),益徵上訴人確有傳送附表一所示簡訊予被上訴 人至明。 ⑵至於被上訴人主張署名YOUNG YOUNG留言「天井是否為漂 流木或什麼木」、「短欄杆接枯木不會摔?」,署名YuLittlefish留言「房子景觀雖美,但一條條柵欄妨礙逃生」,署名WHITEBRIST0NE留言「誤訂了曾被勒令停業的非法 民宿…會火災害人命的非法民宿」等內容,亦係上訴人所為云云。惟查,被上訴人經營之「○○○○民宿」曾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先後於107年3月16日 、108年1月18日經臺南市政府分別以府觀業字第0000000000A號、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各裁處6萬元罰鍰,並 勒令歇業(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五)),及上開民宿照片確有欄杆枯木之設置(見原審卷第125頁),尚難僅因署名 YOUNG YOUNG提及「短欄杆接枯木不會摔?」,或署名YuLittlefish提及「但一條條柵欄妨礙逃生」,而遽認前揭 留言均係上訴人所為。 2.上訴人傳送前述簡訊、電子郵件之行為方式或內容,是否構成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自由權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⑴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衡諸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民法第18條乃明定人格權係受法律保護之權利類型。人格權係屬權利類型之上位概念,符合人格權意涵之權利類型範疇,參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例示及概括規定,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等下位概念之人格權,以形成一完整周全之人格權保護法制體系。 ⑵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短時間內密集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眾多簡訊至伊行動電話,其中內容包括「姚憨憨」(編號5 、17)、「請盡早清掉他的髒東西」(編號9)、「清掉 你們的髒東西」(編號13)、「先離婚再等復合嗎?太陰險囉」(編號27)、「佛教鬼邊念佛經邊講三字經」、「盜狗男女0912一定會有回報」(編號39)、「巴哈的骨灰拿掉你家的髒名字」(編號42、43)、「要我將你們狼狽為奸的盜狗諸多行為,讓我及你們的孩子FB了解嗎?」(編號44)、「佛教鬼又在說謊地獄」(編號45)、「大學畢業連話都不懂」(編號53-55)、「盜狗男女七月半開 始被狗靈纏身」(編號56)、「把你們二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是老天爺對甲○○最好的對待」(編號58)、「但妳卻這麼蠢、任由此男擺佈、他還藏有我買的多樣東西、叫這個佛教鬼寄還」(編號59)、「妳這個蠢東西」(編號60)、「蠢真的可以有程度的」(編號63)等辱罵言論。又傳送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至被上訴人信箱,內容包括「盜狗」、「火警想害人性命」(編號2)、「的確 慈悲的蠢」、「這些佛教鬼」、「受到這兩個佛教鬼一再糾纏」、「看看害人性命的民宿」、「還要假慈悲多久」、「要邊念佛經」、「邊講三字經顯揚年邁雙親之教養多久?」(編號3)、「蠢的女人級數」(編號5、7)、「 攀附公婆裙帶」、「進入○○」、「看看這些○○人的嘴臉吧」(編號6)、「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 是老天爺對甲○○最好的對待、但妳卻這麼蠢、任由此男擺佈」(編號9)等情,已據提出原證3之簡訊(見原審卷第29-73頁)及原證4之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75-113頁)為證,上開簡訊及電子郵件均係上訴人所傳送,亦經認定如上,堪信為真實。 ⑶衡諸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自由權,包括身體活動自由及精神活動自由在內。上開簡訊及電子郵件,其初始傳送對象雖有部分非以被上訴人為收件對象,而係嗣後轉傳予被上訴人,然審酌上訴人於短時間內密集傳送附表一、二所示簡訊及電子郵件予被上訴人,所使用之文字及彰顯之意涵,依一般社會通念,雖尚未達到壓抑被上訴人之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及意思實現自由之強制程度,但其行為方式(短時間內密集發送)及內容,已足使被上訴人感受敵意及被騷擾冒犯之心理壓力,不當影響被上訴人正常生活之安穩,逾越不得無端干擾他人安寧生活之界限。則上訴人前揭故意行為,堪認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人性尊嚴應享有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至明。 ⑷上訴人雖辯稱:上開簡訊、電子郵件,被上訴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點選、打開簡訊、電郵內容,亦可以設定拒絕接受(封鎖)予以排除,上訴人不構成對被上訴人之強制行為云云。然依上所述,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人格權,除自由權外,尚包括其他人格尊嚴法益。觀諸上訴人係短時間內密集傳送前揭簡訊、電子郵件,使用嘲弄、謾罵等至為不堪之言語,不僅騷擾影響被上訴人日常生活安寧,亦侵害被上訴人基於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業經認定如前,自不能以被上訴人點選與否,或可予封鎖而解免其責,上訴人所辯,委無足採。 3.原證5(即附表三)之民宿網站留言是否構成不法侵害被上 訴人之名譽權? ⑴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若行為人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而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次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憲法第11條、第22條參照),國家對之均負有保護義務。當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國家雖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立法者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亦得依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法律制度之功能及有效性、傳播方式或傳播媒體自律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後,於合乎比例原則範圍內,裁量決定採行民事賠償制度或兼用刑事處罰方式,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及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⑵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然究不得摭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他人之名譽,否則仍應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791號裁判要旨參照)。 ⑶經查,上訴人署名「陳實」於被上訴人所經營之○○○○民宿網站留言:「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巴哈忌日就是妳的生日,還不了解老天爺的安排嗎、我家小犬在找原主、痛恨將他亡命卻霸佔骨灰,痦鳴之聲響徹枯木成困的民宿天井,都沒有良心聽到嗎」(附表三編號2) ,另署名Linlin留言:「枯木成困、格柵逃生無門、害死8歲犬、○○偽善者還當大頭貼、民宿姚前樹」、「速撤 盜狗大頭貼、○○偽善組織」、「狗已亡、還當民宿○○大頭貼牟利」(附表三編號4),均係上訴人之留言,業 經認定如前,上訴人於公開網站之留言內容,足使第三人對被上訴人產生虐狗、偽善之負面印象,且其任意結合片斷事實與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及評論,並使用偏激惡意之言詞為意見表達,尚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係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要屬有據。上訴人辯稱原證5「○○○○」留言,僅係針 對天井安全及火災消防安全等問題提出質疑,係可受公評之事,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故意云云,難謂可採。上訴人另辯稱:縱有侵害名譽權,所侵害之客體係「○○○○」,並非被上訴人,且伊係以訂房平台「airbnb」傳送留言訊息,純屬私人對話,未傳述或使第三人知悉,當不致使被上訴人社會上客觀評價受到貶損云云。惟查,被上訴人係「○○○○」民宿負責人,已於104年1月19日申請營業設立登記,賦予商號統一編號與稅籍編號,並自104年2月起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此有被上訴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4年1月2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一字第1043060826號、104 年1月29日南市稅房字第1040500716號函附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347-351頁),被上訴人既經申請營業設立登記, 擔任商號負責人,任何人均得自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在與營業項目。再上訴人署名「Linlin」之留言,固經由airbnb訂房平台傳送予被上訴人,並經被上訴人於網站回覆「抱歉!無法接待不理性的人」,予以封鎖(見原審卷第119頁),然署名「陳實」之留言則 係在「○○○○」公開網站所為,此由同一網頁尚能閱覽署名YOUNG YOUNG者之其他留言,且各該留言下方尚有閱 覽者可點選表示喜歡與否之欄位(以豎起拇指之圖形及「喜歡」標示)(見原審卷第115頁),可見是公開網站無 訛,上訴人所辯,均無足採。 4.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傳送附表一簡訊、附表二電子郵件之方式,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以附表三編號2、4民宿網站留言,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均足採信,是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是以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審酌被上訴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申報核定所得分別為00萬0,000元、00萬0,000元,名下財產價值總額為000 萬0,000元,自述○○畢業,現與女兒共同經營民宿事業 ,亦幫他人代管民宿,月收入約0-0萬元,育有三個女兒 ,長女、次女已成年,三女19歲就學中;上訴人○○畢業,從事○○○○○○設計工作,年收入約000萬元,105年度及106年度所得分別為00萬0,000元、0元,名下財產價 值總額為00萬元,與前配偶離異,育有一子,已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65頁,本院卷第72-73頁),且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177、179、189-200頁),並 審酌上訴人以前揭簡訊、電子郵件及網路留言,惡意騷擾、攻訐被上訴人,不當干擾被上訴人安寧生活之人格法益,貶抑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所造成被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妥適,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 5.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主張:上訴人自營○○○○○,經由聯義全球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承接京城建設、龍騰建設、本業建設等公司之廣告企畫案,年收入不僅100萬元,且被 上訴人所經營之民宿已於108年10月間申請合法執照,上 訴人在原審判決後,仍陸續向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工務局、稅務局等檢舉被上訴人合法經營之民宿,使被上訴人疲於向主管機關解釋說明,嚴重干擾被上訴人安寧生活,認為原審判決核定之慰撫金數額過低,未能對上訴人造成警惕作用,故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就此部分慰撫金再賠償60萬元云云。惟按懲罰性賠償金與慰撫金之目的有所不同,前者在於制裁加害人之惡性與防止該加害人再度從事相同加害行為;後者在於慰藉被害人之痛苦及填補損害,兩者之功能既有差異,即不致發生一行為雙重填補損害之問題。又慰撫金之性質除填補損害外,尚具有慰藉之功能,除加害人之故意、過失外,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而斟酌之際,尚不能完全不注意各項因素之「份量」,應優先考慮者,有加害結果(包括被侵害之權益及損害程度),加害人故意過失輕重及雙方當事人之資力,至於身分、地位、年齡、職業等則為次要考慮之因素(參閱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第276-277頁),因而兩造之經濟能力尚非 酌定慰撫金之首要或唯一因素。被上訴人經營○○○○民宿,初期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擅自經營民宿業務,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經檢舉,臺南市政府於 107年1月24日查獲,裁處罰鍰6萬元,並勒令歇業,惟仍 繼續營業,再遭檢舉,臺南市政府於107年10月3日再次查獲,再裁處罰鍰6萬元,並勒令歇業(見不爭執事項(五) ),被上訴人始於108年10月申請合法執照,然仍有天井 處上方增建採光罩遮雨棚之構造物之違建事實,業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109年3月5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090305345 號函通知應予拆除(見本院卷第247-248頁),上開檢舉 不論是否上訴人所為,事涉公共利益,被上訴人經營民宿本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接受主管機關隨時稽查,自難認為主管機關基於檢舉之稽查,屬惡意騷擾行為,被上訴人遽此為附帶上訴,主張原審核定慰撫金額過低,未能遏止上訴人之檢舉行為,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60萬元本息,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部分 1.原證1甲○○自白書內容是否為真實? ⑴上訴人雖辯稱:伊與被上訴人配偶甲○○間有多件訴訟,甲○○提供原證1自白書及出庭作證之目的,係為助被上 訴人對伊提告,甲○○與伊立於敵對地位,其所為不利於伊之自白或證詞,無足採信云云。惟查,證人甲○○於原審證稱:「(問:〈請庭上提示原證1,法官提示原證1〉原證1是否為證人所親自書寫?)是,內容是真實的。」 等語(見原審卷第314頁),而依原證1甲○○自白書內容,略以:其與上訴人自98年間開始交往,嗣因信仰關係而於107年1月間斷絕聯繫,但因上訴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騷擾,怕上訴人報復,又於同年2月間開始交往,至 同年8月斷絕往來,期間在上訴人高雄住家有多次性關係 ,上訴人便開始不斷騷擾其本人及被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3、25頁),對照上訴人自承其與甲○○曾有婚外情之不當交往關係(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一)),足徵甲○○與上訴人雖因感情等諸多糾葛而交惡,但尚難僅因事後與上訴人分手並嚴重對立衝突,即遽認其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自白或證詞,全部均屬偏頗之不實陳述,而不可採信。⑵審酌甲○○並不諱言其於108年9月4日書立上開自白書之 目的,係為交予被上訴人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第319頁),依此可見,甲○○為本件訴訟之利害關係人,依 事物本質而言,其陳述較有可能存在誇大不實之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為輔助,以確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參諸甲○○自白書所述其在107 年1月與上訴人斷絕往來後,於107年2月又開始交往至同 年8月斷絕往來,期間在上訴人高雄住家有多次性關係乙 情,除甲○○之陳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其真實性。此外,依被上訴人所提後述原證2、原證7所示甲○○與上訴人共同出遊照片,或原證6甲○○與被告之通話 錄音內容,亦僅可推認甲○○與上訴人有逾越一般朋友之不當交往關係,但仍不足遽認其二人於107年2月至同年8 月間曾在上訴人高雄住家發生多次性關係,是以甲○○自白書該部分內容,尚難採酌。 ⑶其次,甲○○所稱其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間分手乙情,對照後述被上訴人提出甲○○與上訴人間於107年5月間之通話錄音一內容顯示上訴人與甲○○談論其彼此間金錢往來複雜情形,並談及要分手乙事(見原審卷第137-143 頁),及甲○○交予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2、原證7之照片,顯示甲○○與上訴人於107年1月4日至107至7月26日間 曾多次相偕共同出遊之事實,足認證人甲○○以自白書陳述其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間分手乙節,為足採信。上訴人抗辯其早於104年間即與甲○○分手云云,難謂可採 。 2.原證2、原證7所示上訴人與甲○○共同出遊照片,有無證據能力?係於何時出遊所拍攝? ⑴上訴人雖辯稱:甲○○未經上訴人同意,將其與上訴人共同出遊照片交付被上訴人,重大侵害上訴人之隱私及資訊自主權,應予排除其證據能力云云。惟查: ①按訴訟權、婚姻配偶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衝突可能,如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問題,於民、刑事訴訟程序應分別以觀,異其審查標準。又民事訴訟程序,係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審理時就私權為攻擊、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原無不對等情事,並無因公權力運作侵害人權之弊,是證據能力審查密度,允宜較為寬鬆,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再者,衡諸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 參照),而斟酌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婚姻配偶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因此,如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或利用之證據排除方面,應視證據之取得或利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為法益之權衡。 ②審酌甲○○於原審證稱:「(問:〈請庭上提示原證2,法官提示原證2〉該照片拍攝時間及地點?)107年6 月22日南投車城。」、「(問:由何人拍攝?)我用NIKON單眼相機放在桌子旁邊以自動拍攝方式拍攝的。」 、「(問:電腦資料是何證物資料?)我是自相機記憶卡拷貝到我的電腦裡面。這個拍照的照片有個功能就是可以把照片的資訊叫出來。」、「(問:是否為原證2拍攝之照片?)是,會有製作日期及修改日期,製作日期就是當天拍攝的時間、幾點幾分、星期五下午幾點,製作日期是我無法修改的,只有APP的工程師可以。」 、「(問:你提供原證2之相片給原告(即被上訴人) ,目的也是讓原告提起訴訟?)因為被告(即上訴人)自始否認,所以我要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我所述也均事實。」、「(問:本件訴訟之前,提出原證2予原告 ,是否為了讓原告提告被告?)是。」等語(見原審卷第314、317-318、326頁),足認甲○○取得該照片資 料後,雖未經上訴人同意,將之交付被上訴人作為本案證據之用。但甲○○就該照片資料之取得,係與上訴人出遊合影拍攝取得,並非以違法手段取得。又甲○○未經上訴人同意,將該照片資料交予被上訴人,作為本案之證據方法,雖不無侵害上訴人隱私權之疑慮,然衡酌甲○○將該照片資料交付被上訴人使用之方式,尚無過度侵害上訴人隱私權之情形,且係為使被上訴人達成維護其婚姻家庭關係與人倫秩序之重要法益之訴訟目的。是以兩相權衡下,被上訴人使用該項證據方法,尚無違反比例原則,故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⑵被上訴人主張原證2、原證7所示甲○○與上訴人共同出遊照片,係如原審卷第27、467、469頁所示出遊時間所拍攝等情,已據甲○○證述如上,且經原審勘驗甲○○當庭提出之手提電腦,顯示:原證2即原審卷第27頁下方照片, 依證人提出電腦資料製作日期為107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時55分;原證2即原審卷第27頁上面照片依證人提出電腦資料顯示製作日期107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時49分(見 原審卷第318頁)。而依甲○○交予被上訴人所提出原證7即甲○○與上訴人共同出遊之多張合拍照片,電腦顯示之各張照片資訊,製作日期自107年1月4日至107至7月26日 間(見原審卷第467-469頁),對照甲○○與上訴人所為 後述於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15日錄音一、錄音二、錄音三之通話內容(即原證6,見原審卷第 137-165頁),顯示當時兩人仍有男女朋友之感情糾葛乙 情,尚無不合,應可採憑。因此,尚難僅因現今科技發達,電磁紀錄之存取時間、修改時間、製作時間有事後修改之可能性,即遽謂甲○○之證述為不可信。從而,原證2 、原證7所示上訴人與甲○○共同出遊照片,係於107年1 月4日至同年7月26日期間出遊時所拍攝,要堪認定。 3.原證6所示上訴人與甲○○之通話錄音紀錄有無證據能力? 其通話時間為何? ⑴上訴人雖辯稱:甲○○未經伊同意,將其與伊之電話通話以錄音裝置蒐集,不法取得原證6之錄音個人資料,重大 侵害上訴人之隱私及資訊自主權,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 ①如前所述,在民事訴訟程序,有關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標準,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宜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又依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婚姻配偶權發生衝突時,如證據之取得或利用,有侵害隱私權之情事,該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或利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為法益之權衡。 ②參諸甲○○於原審證稱:「(問:〈請庭上提示原證6 錄音譯文,法官提示原證6〉這是否你與被告(即上訴 人)之通話?)是,這是我與被告的通話,一開始的時候我自己並無去記有這個東西,後來有人提醒,我發現在我的舊的手機,因為我過去工作上有電話錄音的習慣,因為我們在開車或工作時有時不方便去記錄業主交辦的工作,所以後來我在手機裡面就下載自動錄音的APP ,所以不管任何人打電話都會自動錄音,有些工作交辦的事項,我可以在晚上或要開始工作的時候將錄音檔打開聽較不會有遺漏,這台手機在去年六月,詳細時間有點忘記,就是我跟被告談分手的時候因為吵架所以我把那隻手機摔壞了,但當時僅是螢幕整個壞裂,並非真的壞掉,所以我將手機收起來,沒有丟掉,後來才想到我有這個錄音,就去找出來,當時這個錄音還存在原來的手機裡面,今日我有攜帶過來。」、「(問;證人用手機下載的APP來錄與被告之對話,事前有無經過被告同 意?)無,這就跟你平日與他人的對話會自行手寫備註相同意思,我當時的動機並非為了訴訟之用。」、「(問:證人拿出譯文給原告,其目的是為了讓原告讓被告提告?)是,是因為我跟原告承認這段關係,完全坦白,所以我必需提出相對的佐證。」等語(見原審卷第314-315、326頁),可知甲○○係為自己工作之需要,而使用通話錄音功能,並因而取得其與上訴人之通話內容。上訴人雖否認甲○○有因工作需要而將手機通話內容一律錄音之習慣云云,然甲○○固然未經上訴人同意,取得該通話錄音紀錄,並將之交付被上訴人作為本案證據之用,惟考量其就該通話錄音資料之取得,係以自己持用之手機,以一般日常生活可得之方法而為,並非以隨時、隨地全盤監控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之非法監控方式而取得,是該手段尚無過度侵害上訴人隱私權之情形。再者,被上訴人自甲○○取得該通話錄音資料並提出作為本案之證據方法,核其訴訟目的,係為維護婚姻家庭關係與人倫秩序之重要法益,因此,兩者相互權衡之下,被上訴人使用該項證據方法,尚符合比例原則,亦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⑵被上訴人主張原證6錄音一、錄音二、錄音三之通話時間 ,分別為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15日等情,已據甲○○於原審證稱:「(問:自檔案中是否仍可以辨識錄音的時間?)該APP是自動會顯示,無法偽造, 包含照片也是一樣。照片檔案會有檔案製作時間及修改時間,修改時間只要打開重新存取過時間會變,但當時製作時間是沒有辦法變動的,甚至於弄到電腦裡面,還是會顯示當時拍攝的內容及資訊。」等語(見原審卷第315頁) ,並當庭提出手機,經原審勘驗其手機顯示錄音一、錄音二及錄音三之錄音檔案時間如上,並顯示通話時間與通話分鐘數(見原審卷第315-317頁,原審勘驗手機部分見原 審卷第316頁)。上訴人對於伊與甲○○曾為原證6之通話及錄音譯文內容並未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三)),其中錄音一內容顯示上訴人與甲○○談論彼此間金錢往來複雜情形,並談及要分手乙事,當中又為過往資金周轉問題,甲○○口出三字經而辱罵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37-143 頁);錄音二內容顯示甲○○因辱罵髒話而向上訴人道歉,其二人又談及資金周轉處理情形,上訴人並表示希望見到甲○○,而其對甲○○踩到痛點的抓狂方式,就是打電話到甲○○家,且稱其是甲○○的枕邊人,卻遭甲○○辱罵,感覺非常痛苦(見原審卷第143-151頁);錄音三內 容顯示上訴人與甲○○對於巴哈(即附表二編號3上訴人 寄發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照片內之小狗,見原審卷第87頁)之死各自有各自的想法及解讀,並對諸多事情爭吵及對罵,而上訴人對於其與甲○○之關係,亦表示其非甲○○元配,沒有什麼好不甘心的(見原審卷第153至165頁)。上開錄音內容對照上訴人傳送前揭附表一簡訊、附表二電子郵件所表達之不滿情緒相符,足徵甲○○所證上開錄音之通話時間係在107年5月間,應可採信。上訴人徒以現今科技發達,電磁紀錄之存取時間、修改時間或製作時間,有事後修改之可能性,而否認甲○○之證述,要無可採。從而,原證6錄音譯文所示上訴人與甲○○之通話時間係107年5月間,應可認定。 4.上訴人與甲○○交往後,何時分手? 甲○○於原審時證稱:「(問:原告何時知悉你有外遇之情形?)很早就知悉,我一直欺騙我太太說我與被告已經分手,但關係一直都在,直到去年六月才是真正分手。」等語(見原審卷第321頁),雖與其於原證1自白書自述其與上訴人自98年間開始交往,嗣因信仰關係而於107年1月間斷絕與上訴人之聯繫,嗣又於同年2月開始交往,至同年8月又與上訴人斷絕往來等情,其中就其與上訴人交往至何時分手乙事,略有出入。惟對照前述原證1於107年5月間通話錄音一內容 顯示上訴人與甲○○談論彼此間金錢往來複雜情形,並談及要分手乙事(見原審卷第137-143頁),甲○○交予被上訴 人所提出原證2、原證7其與上訴人共同出遊之照片日期分別為107年1月4日、1月12日、1月19日、4月13日、5月4日、5 月11日、6月22日、7月26日(見原審卷第27、467、469頁),顯示渠等於上述時間曾相偕共同出遊,足認甲○○自白書陳述其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間分手乙節,較為可信。至甲○○嗣後以證人身分於原審證述: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6月才真正分手等語(見原審卷第320-321頁),應係記憶模 糊出於錯誤印象之故。 5.上訴人為時效抗辯,是否可採? ⑴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甲○○於原審108年4月2日審理時雖證稱:「(問:方才 證述原告很早知悉你與被告婚外情之關係?)應該是懷疑」、「(問:大約何時開始知悉?)我與被告發生婚外情的第二、三年就有懷疑。」、「(問:該段期間原告均無確認婚外情之事?)我們有吵很多架,但我總是不斷的騙。」、「(問:自婚外情開始至去年六月,該段時間一直原告都是處於懷疑的狀態,或於某段時間確認你與被告之婚外情?)真正確認是去年一月的時候,我跟原告真正承認的時候,那是我跟被告分手一個月的時間,我跟原告表示我已經騙了妳10年了,後來被告又以各種方法逼得我不得不回去找她,所以自去年2月至6月又恢復往來,那段時間就吵個沒完。」、「(問:107年1月之前,被告從來沒有找過原告跟她談過這件事情?)有,只要我每次跟她吵架要分手,她會騷擾我,騷擾我不到後,就會不斷打電話給原告,打手機、發簡訊、在民宿的網站上做各種羞辱,甚至還打電話至當時她任職的○○國小,被告這種行為會讓我有很大的壓力,我真的覺得她會傷害我的家人。」、「(問:被告於何時開始為騷擾原告之行為?)最早好幾年前,真正明確是去年第一次分手三月多,她就非常密集就有一些,到了真正分手七、八、九月直到今年年初,她從建管處、國稅局、觀光局瘋狂的檢舉。」、「(問:方才所述『最早是早幾年前』,是大約幾年前?)應該是 104或105年。」、「(問:當時原告有無因此事質問你?)有。」、「(問:你如何表示?)我就騙她,表示沒有那回事,儘量安撫,那段時間就乖一點,儘量在家裡,等過段時間蠢事又繼續做。」等語(見原審卷第328-330頁 )。惟斟酌被上訴人於起訴書即自承:「以上種種,原告雖知情,但為家庭和睦,多年來始終隱忍不發」(見原審卷第15頁),勾稽被上訴人傳予甲○○LINE之內容亦略以:「是我太軟弱,這十年沒有捉姦,為了保護你的名譽,還有為了不想用法律掙得我的婚姻,那樣的婚姻也不是我要的,我一直以為我的婦德,我的善良可以讓你回頭,保有大家的尊嚴,但是最終受傷害最深的是自己,我真的錯了。」等語(見原審卷第421頁),足徵被上訴人其實於 多年前早已知悉配偶甲○○與上訴人有婚外情之事實。惟甲○○與上訴人交往至107年8月分手斷絕往來,已如前述,被上訴人於107年9月26日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七)),則被上訴人基於上訴人與甲○○於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之不當交往關係,所可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罹於民法第197 條第1項規定之二年消滅時效期間。故上訴人所為時效抗 辯,就其與甲○○於105年9月25日前之不當交往關係,雖屬有據,惟就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之不當交往關係,即非可採。 6.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 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行為人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認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苟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本件依被上訴人所舉前揭證據,雖不足以認定上訴人與甲○○於105年9月26日至107 年8月間曾發生性交行為,但上訴人明知甲○○係有配偶之 人,仍介入被上訴人之婚姻家庭,嚴重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家庭和諧,是其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已堪認定,上訴人主張伊與甲○○於104年 間已分手,嗣於107年3至6月間僅有工作上的合作關係云云 ,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 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要屬有據。審酌前揭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上訴人與甲○○不當交往期間(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非短,致被上訴人長期承擔配偶外遇之精神上痛苦程度,並審酌被上訴人自陳對於上訴人與甲○○之不正當交往關係早已知情,為家庭和睦,多年來始終隱忍不發(見原審卷第15頁起訴狀之記載),參以甲○○於原審證述:伊與上訴人發生婚外情的第二、三年,被上訴人就有懷疑,至104或105年間,被上訴人曾因此質問伊等語(見原審卷第328、329頁),可見被上訴人在懷疑、知悉甲○○與上訴人之婚外情後,直至107年8月甲○○與上訴人分手斷絕往來,長達數年期間,均隱忍不發,未採取積極作為予以阻止,雖出於維護家庭完整,然對於配偶與其他女子外遇乙事,不無縱容、默許之意,因認被上訴人就侵害配偶權部分(105年9月26日至107年8月間)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10萬元( 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50萬元,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再給付60萬元),核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則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侵害自由權、名譽權部分,請求上訴人給 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就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部分,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均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准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20萬元(計算式: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分別附條件准為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分別附條件准為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上訴。至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林逸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 │附表一(即原證3):上訴人寄發之簡訊 │ ├──┬─────┬─────┬─────────────────────┬──────┤ │編號│日期 │時間 │內容 │證據出處 │ │ │ │ │ │ │ ├──┼─────┼─────┼─────────────────────┼──────┤ │ 1 │107.01.08 │19:32 │這是您的Pulse App免費下載連結! │原審卷第63頁│ │ │ │ │booking.com/00000000-00000000 │ │ ├──┼─────┼─────┼─────────────────────┼──────┤ │ 2 │107.03.18 │12:30 │00000.lo: │原審卷第29頁│ │ │ │ │請回來也是要還妳的 │ │ │ │ │ │錢好還 │ │ │ │ │ │人情難還 │ │ │ │ │ │還是要跟妳聲謝丫 │ │ ├──┼─────┼─────┼─────────────────────┼──────┤ │ 3 │107.03.18 │12:30 │00000.lo: │原審卷第29頁│ │ │ │ │可以請人打電話給我嗎 │ │ │ │ │ │ │ │ │ │ │ │您好!我如果沒有很快地回覆您,可能正在忙喔 │ │ │ │ │ │!請撥打電話給民宿管家姚小姐安排您的住宿及│ │ │ │ │ │回覆問題。0000000000感謝您~ │ │ │ │ │ │或留你們的EMAIL │ │ │ │ │ │不然公開留言不太隱 │ │ ├──┼─────┼─────┼─────────────────────┼──────┤ │ 4 │107.03.18 │12:31 │00000.lo: │原審卷第29頁│ │ │ │ │這段要給姚嗎?還有律師函 錄音檔 你也可選│ │ │ │ │ │擇趁早說出所有你做的骯髒事 │ │ ├──┼─────┼─────┼─────────────────────┼──────┤ │ 5 │107.03.18 │12:37 │00000.lo: │原審卷第31頁│ │ │ │ │有了陽光鎮 │ │ │ │ │ │勸我賤賣○○○ │ │ │ │ │ │住了幾年 │ │ │ │ │ │一毛租金都未付 │ │ │ │ │ │跟銀行貸了一屁股債 │ │ │ │ │ │還敢與姚聯手 │ │ │ │ │ │寄律師信 │ │ │ │ │ │說我會借錢去讓孩子念書 │ │ │ │ │ │我家兒天然獨 │ │ │ │ │ │不屑426死阿陸仔 │ │ │ │ │ │你覺得姚憨憨 │ │ │ │ │ │從不會處理念書此事 │ │ │ │ │ │叫我出面去詢南京藝術學院 │ │ │ │ │ │還敢譏我家人 │ │ │ │ │ │我家爺爺是南京師範大學 │ │ │ │ │ │姑婆還在南京 │ │ │ │ │ │不必參加共青團就可入學 │ │ ├──┼─────┼─────┼─────────────────────┼──────┤ │ 6 │107.03.18 │12:37 │00000.lo: │原審卷第33頁│ │ │ │ │From:○○企劃設計 │ │ │ │ │ │[mailto: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Sent: Monday, August 01, 2016 10:11 AM │ │ │ │ │ │To: 00000 │ │ │ │ │ │Subject: 眼前的海闊天空等著妳 │ │ │ │ │ │ │ │ │ │ │ │先把脾氣放一邊 │ │ │ │ │ │大師我為妳開示一下: │ │ │ │ │ │放眼下半年及明年以後的經濟情勢 │ │ │ │ │ │減持資產、現金為王才是正確道路 │ │ │ │ │ │目前檯面上還算平靜無波 │ │ │ │ │ │但檯面下卻暗潮洶湧 │ │ │ │ │ │種種不利因素快速累積擴散 │ │ │ │ │ │各國為求太平用盡手段 │ │ │ │ │ │最後結果只會越難收拾善了 │ │ │ │ │ │ │ │ │ │ │ │實際埋得價錢是1370+7萬(扣傭) │ │ │ │ │ │若不看八 │ │ ├──┼─────┼─────┼─────────────────────┼──────┤ │ 7 │107.03.18 │12:38 │00000.lo: │原審卷第35頁│ │ │ │ │實際埋得價錢是1370+7萬(扣傭) │ │ │ │ │ │若不看八樓其實也還可以 │ │ │ │ │ │只能說買方是盤子、原屋主八字好 │ │ │ │ │ │雖不滿意尚可接受 │ │ │ │ │ │ │ │ │ │ │ │眼前的海闊天空等著妳 │ │ │ │ │ │何必回頭? │ │ ├──┼─────┼─────┼─────────────────────┼──────┤ │ 8 │107.03.18 │12:39 │00000.lo: │原審卷第35頁│ │ │ │ │我的氣難平 家裡及朋友的家裡堆了一堆他用過│ │ │ │ │ │的骯髒雜物 │ │ ├──┼─────┼─────┼─────────────────────┼──────┤ │ 9 │107.03.18 │12:40 │00000.lo: │原審卷第35頁│ │ │ │ │我也發了團群及○○ 他與我安排的朋友請盡早│ │ │ │ │ │清掉他的髒東西 他賺與借來的錢 很多應是我│ │ │ │ │ │們兩個的 │ │ ├──┼─────┼─────┼─────────────────────┼──────┤ │ 10 │107.03.18 │12:48 │00000.lo: │原審卷第37頁│ │ │ │ │陽光鎮家具內有一套書桌是我兒與我共讀之套組│ │ │ │ │ │請歸還 │ │ ├──┼─────┼─────┼─────────────────────┼──────┤ │ 11 │107.03.18 │12:59 │00000.lo: │原審卷第37頁│ │ │ │ │[12:55, 2018年3月18日]+000 000 000 000:我│ │ │ │ │ │還你100萬 的後兩年 不必付租?裝潢家電全 │ │ │ │ │ │都兩套屯在我的豪宅及阿玲家 你不出面清 │ │ │ │ │ │[12:55, 2018年3月18日]+000 000 000 000:說│ │ │ │ │ │甚麼鬼畫 │ │ │ │ │ │[12:55, 2018年3月18日]+000 000 000 000:你│ │ │ │ │ │拿出匯200萬的證據給我 │ │ ├──┼─────┼─────┼─────────────────────┼──────┤ │ 12 │107.03.18 │13:00 │00000.lo: │原審卷第37頁│ │ │ │ │請拿出匯200萬的證據 不然我就會給你們律師 │ │ │ │ │ │函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 │ ├──┼─────┼─────┼─────────────────────┼──────┤ │ 13 │107.03.18 │13:55 │00000.lo: │原審卷第39頁│ │ │ │ │清掉你們的髒東西 │ │ ├──┼─────┼─────┼─────────────────────┼──────┤ │ 14 │107.03.18 │22:59 │00000.lo: │原審卷第39頁│ │ │ │ │可收WHATS APP 古董家具都在此 │ │ ├──┼─────┼─────┼─────────────────────┼──────┤ │ 15 │107.03.18 │23:51 │00000.lo: │原審卷第39頁│ │ │ │ │這只是第一次裝潢的局部款 │ │ │ │ │ │最後追加一次 │ │ │ │ │ │在加上給信義賣之前 │ │ │ │ │ │拆除客廳書房進佛堂 │ │ │ │ │ │我怎麼賣東西給陶先生 │ │ │ │ │ │就怎麼賣給你 │ │ │ │ │ │你再敢說我亂花錢 │ │ │ │ │ │我就會讓你付更多 │ │ ├──┼─────┼─────┼─────────────────────┼──────┤ │ 16 │107.03.18 │23:52 │00000.lo: │原審卷第41頁│ │ │ │ │陽光鎮家具內有一套書桌是我兒與我共讀之套組│ │ │ │ │ │請歸還 │ │ ├──┼─────┼─────┼─────────────────────┼──────┤ │ 17 │107.03.19 │00:41 │00000.lo: │原審卷第43-4│ │ │ │ │有了陽光鎮 │5頁 │ │ │ │ │勸我賤賣○○○ │ │ │ │ │ │住了幾年 │ │ │ │ │ │一毛租金都未付 │ │ │ │ │ │跟銀行貸了一屁股債 │ │ │ │ │ │還敢與姚聯手 │ │ │ │ │ │寄律師信 │ │ │ │ │ │說我會借錢去讓孩子念書 │ │ │ │ │ │我家兒天然獨 │ │ │ │ │ │不屑426死阿陸仔 │ │ │ │ │ │你覺得姚憨憨 │ │ │ │ │ │從不會處理念書此事 │ │ │ │ │ │叫我出面去詢南京藝術學院 │ │ │ │ │ │還敢譏我家人 │ │ │ │ │ │我家爺爺是南京師範大學 │ │ │ │ │ │姑婆還在南京 │ │ │ │ │ │不必參加共青團就可入學 │ │ │ │ │ │ │ │ │ │ │ │From:○○企劃設計 │ │ │ │ │ │[mailto: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Sent: Monday, August 01, 2016 10:11 AM │ │ │ │ │ │To: 00000 │ │ ├──┼─────┼─────┼─────────────────────┼──────┤ │ 18 │107.03.19 │00:45 │00000.lo: │原審卷第41頁│ │ │ │ │From:○○企劃設計 │ │ │ │ │ │[mailto: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Sent: Monday, August 01, 2016 10:11 AM │ │ │ │ │ │To: 00000 │ │ │ │ │ │Subject: 眼前的海闊天空等著妳 │ │ │ │ │ │ │ │ │ │ │ │先把脾氣放一邊 │ │ │ │ │ │大師我為妳開示一下: │ │ │ │ │ │放眼下半年及明年以後的經濟情勢 │ │ │ │ │ │減持資產、現金為王才是正確道路 │ │ │ │ │ │目前檯面上還算平靜無波 │ │ │ │ │ │但檯面下卻暗潮洶湧 │ │ │ │ │ │種種不利因素快速累積擴散 │ │ │ │ │ │各國為求太平用盡手段 │ │ │ │ │ │最後結果只會越難收拾善了 │ │ ├──┼─────┼─────┼─────────────────────┼──────┤ │ 19 │107.03.19 │00:47 │00000.lo: │原審卷第47-4│ │ │ │ │又是一個難忘的新年 │9頁 │ │ │ │ │唉! │ │ │ │ │ │躺在椅子上聽到妳來 │ │ │ │ │ │心裡是溫暖的 │ │ │ │ │ │我以為你不放心過來看我 │ │ │ │ │ │原來是自作多情 │ │ │ │ │ │沒想到你怒氣還在烽頭上 │ │ │ │ │ │ │ │ │ │ │ │那些話不是在說妳 │ │ │ │ │ │我根本沒有那樣的念頭 │ │ │ │ │ │吵也吵了 │ │ │ │ │ │新年第一天有了熱烈開始 │ │ │ │ │ │所有倒霉事第一天都遇上了 │ │ │ │ │ │也算是否極泰來 │ │ │ │ │ │先這樣安慰自己吧 │ │ │ │ │ │ │ │ │ │ │ │要說新年的願望 │ │ │ │ │ │我希望今年腰圍可以小2吋 │ │ │ │ │ │屁股少痛一點 │ │ │ │ │ │與妳的感情更好 │ │ │ │ │ │妳的身體健康 │ │ │ │ │ │一起賺大錢 │ │ │ │ │ │在高雄買一間房(前提是○○○要賣掉,不然負 │ │ │ │ │ │擔太重) │ │ │ │ │ │自住兼投資 │ │ │ │ │ │如果工作量不要太大 │ │ │ │ │ │是… │ │ ├──┼─────┼─────┼─────────────────────┼──────┤ │ 20 │107.03.19 │00:48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如果我離開妳我就有充分的理由離婚 │ │ │ │ │ │離了婚我可能會一無所有 │ │ │ │ │ │但無所謂我不在意 │ │ │ │ │ │年過五十了不想再浪費時間 │ │ ├──┼─────┼─────┼─────────────────────┼──────┤ │ 21 │107.03.19 │01:04 │00000.lo: │原審卷第43頁│ │ │ │ │清東西 │ │ ├──┼─────┼─────┼─────────────────────┼──────┤ │ 22 │107.03.19 │08:01 │00000.lo: │原審卷第63頁│ │ │ │ │你拿我之家事與姚在背後議論 又把我買之IPHO│ │ │ │ │ │NE給她 進入我的APPLE ID 請將這些傳給你倆│ │ │ │ │ │的資料當作呈堂證供 │ │ ├──┼─────┼─────┼─────────────────────┼──────┤ │ 23 │107.03.19 │13:40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清東西賣錢 │ │ ├──┼─────┼─────┼─────────────────────┼──────┤ │ 24 │107.03.19 │20:59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該還錢囉 │ │ ├──┼─────┼─────┼─────────────────────┼──────┤ │ 25 │107.03.19 │21:00 │00000.lo: │原審卷第51頁│ │ │ │ │我已通知你及姚1.還錢2.清東西賣錢 │ │ ├──┼─────┼─────┼─────────────────────┼──────┤ │ 26 │107.03.19 │21:10 │00000.lo: │原審卷第53頁│ │ │ │ │律師說要白紙黑字的要錢才有效力 │ │ ├──┼─────┼─────┼─────────────────────┼──────┤ │ 27 │107.03.19 │21:16 │00000.lo: │原審卷第53頁│ │ │ │ │想把東西放在這裡 先離婚再等復合嗎?太陰險│ │ │ │ │ │囉 │ │ ├──┼─────┼─────┼─────────────────────┼──────┤ │ 28 │107.03.19 │21:21 │00000.lo: │原審卷第53頁│ │ │ │ │13:24 lan i phone8+ 64G單手機27900(黑白金│ │ │ │ │ │三色) │ │ │ │ │ │ASUS ZE554 KL 6+64G 10900(黑白) │ │ │ │ │ │HTC EYEs 4+64G12500(黑紅) │ │ │ │ │ │13:25 lan但是 應用程式字體大小都差不多大 │ │ │ │ │ │小喔 │ │ ├──┼─────┼─────┼─────────────────────┼──────┤ │ 29 │107.03.19 │21:22 │00000.lo: │原審卷第55頁│ │ │ │ │這三隻或HTC U11你會選那支給蘇 │ │ ├──┼─────┼─────┼─────────────────────┼──────┤ │ 30 │107.03.19 │21:23 │00000.lo: │原審卷第55頁│ │ │ │ │華韋的字及面板太小了 │ │ ├──┼─────┼─────┼─────────────────────┼──────┤ │ 31 │107.03.19 │21:26 │00000.lo: │原審卷第55頁│ │ │ │ │自己的事不解決 會讓○○的姚姓房東一直忙於│ │ │ │ │ │接房客的來電 │ │ ├──┼─────┼─────┼─────────────────────┼──────┤ │ 32 │107.03.19 │21:52 │00000.lo: │原審卷第55-5│ │ │ │ │對她深感抱歉,對妳亦是 │7頁 │ │ │ │ │我的確很想逃離這一切 │ │ │ │ │ │或許我需要安靜下來想想未來怎麼安排 │ │ │ │ │ │如果生命可以在這一刻停止 │ │ │ │ │ │我會非常願意前往 │ │ │ │ │ │這樣就沒有人會受到傷害 │ │ │ │ │ │接下來有很多變數 │ │ │ │ │ │昨日她已跟我說寄出律師函的事 │ │ │ │ │ │我沈默 │ │ │ │ │ │讓妳陷入這樣的窘境是我的錯 │ │ │ │ │ │心亂也傷心 │ │ │ │ │ │讓你接受這份殘缺的感情 │ │ │ │ │ │ │ │ │ │ │ │該來的就讓它來吧! │ │ ├──┼─────┼─────┼─────────────────────┼──────┤ │ 33 │107.03.19 │21:56 │00000.lo: │原審卷第57頁│ │ │ │ │那麼要寄律師函的 是姚而非你? │ │ │ │ │ │我原先想跟蘇先告這條御狀的 │ │ ├──┼─────┼─────┼─────────────────────┼──────┤ │ 34 │107.03.19 │21:57 │00000.lo: │原審卷第59頁│ │ │ │ │2016/1/11(週一)上午11:10 信的主旨是殘缺 │ │ ├──┼─────┼─────┼─────────────────────┼──────┤ │ 35 │107.03.19 │21:58 │00000.lo: │原審卷第59頁│ │ │ │ │蘇應該很不喜歡你門兩人告人重蹈舊年覆轍吧 │ │ ├──┼─────┼─────┼─────────────────────┼──────┤ │ 36 │107.03.19 │22:00 │00000.lo: │原審卷第59頁│ │ │ │ │你收到過2016我的律師函回函 林弊源與律師合│ │ │ │ │ │擬的嗎? │ │ ├──┼─────┼─────┼─────────────────────┼──────┤ │ 37 │107.03.19 │22:06 │00000.lo: │原審卷第59-6│ │ │ │ │對不起ㄚ六日我都有陪你吃完晚餐 │1頁 │ │ │ │ │這樣還要不高興? │ │ │ │ │ │大脾氣小姐 │ │ │ │ │ │ │ │ │ │ │ │若不去送稿或許節奏會舒緩些 │ │ │ │ │ │不過還是謝謝妳的體貼 │ │ │ │ │ │ │ │ │ │ │ │這幾天她有點反常 │ │ │ │ │ │脾氣變得不穩、碎嘴 │ │ │ │ │ │我也很煩 │ │ │ │ │ │跟你說這些不是要造成妳的困擾 │ │ │ │ │ │這些事多少影響我的心情 │ │ │ │ │ │ │ │ │ │ │ │等妳回來一起看芭樂劇吧 │ │ │ │ │ │明天再去鯨吞燒慶祝(芭樂案結束) │ │ ├──┼─────┼─────┼─────────────────────┼──────┤ │ 38 │107.03.19 │22:14 │00000.lo: │原審卷第61頁│ │ │ │ │檢舉我 我就會檢舉你們 │ │ ├──┼─────┼─────┼─────────────────────┼──────┤ │ 39 │107.08.07 │15:40 │00000.lo: │原審卷第65頁│ │ │ │ │鑰匙 不解開密碼 就天天檢舉 佛教鬼邊唸佛│右中 │ │ │ │ │經邊講三字經 盜狗男女0912一定會有回報 │ │ ├──┼─────┼─────┼─────────────────────┼──────┤ │ 40 │107.08.07 │17:39 │00000.lo: │原審卷第65頁│ │ │ │ │月底我有一張16000的票兌現後 │右下、第67頁│ │ │ │ │我在給妳25270元 │右上 │ │ │ │ │繳款截止日是20號 │ │ │ │ │ │謝謝啦 │ │ ├──┼─────┼─────┼─────────────────────┼──────┤ │ 41 │107.08.07 │17:40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 我可不敢拿 │右中 │ │ │ │ │那些都是你借我用的東西 │ │ ├──┼─────┼─────┼─────────────────────┼──────┤ │ 42 │107.08.07 │17:44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17:29 LO 巴哈的骨灰拿掉你家的髒名字 每年│右下 │ │ │ │ │0912生日時都會收到的 │ │ ├──┼─────┼─────┼─────────────────────┼──────┤ │ 43 │107.08.07 │17:44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17:29 LO 巴哈的骨灰拿掉你家的髒名字 每年│左上 │ │ │ │ │0912生日時都會收到的 │ │ │ │ │ │忌亡魂書 │ │ │ │ │ │17:29 LO 在你之處東西都給我寄回 │ │ │ │ │ │17:30 LO 衣潔之衣取回 │ │ │ │ │ │17:30 LO 辦公椅2000運費自己出 │ │ ├──┼─────┼─────┼─────────────────────┼──────┤ │ 44 │107.08.07 │22:50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蘇小姐對你的長年貼身觀察 再敢浪費我的字 │左上-右上 │ │ │ │ │我不會輕饒甲○○!開非法民宿卻不敢接電話 │ │ │ │ │ │要我將你們狼狽為奸的盜狗諸多行為 讓我及你│ │ │ │ │ │們的孩子FB了解嗎?我多年來不想找你們算帳 │ │ │ │ │ │現在你們還敢自己嚷嚷 以為我找不到蘇小姐告│ │ │ │ │ │狀,以上字眼都在律師處存檔 告訴不過是浪費 │ │ │ │ │ │甲○○的車貸---機關算盡太聰明 反算盡卿卿 │ │ │ │ │ │性命--紅樓夢蔣勳有過精闢講解 甲○○老讓女│ │ │ │ │ │者善後車貸真是個陰錯陽差的老天有眼! │ │ ├──┼─────┼─────┼─────────────────────┼──────┤ │ 45 │107.08.07 │22:50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000000000000並非密碼佛教鬼又在說謊地獄 │左下 │ ├──┼─────┼─────┼─────────────────────┼──────┤ │ 46 │107.08.08 │00:52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2-2)青並未與本人有任何曖昧或糾纏等情,特此│左下 │ │ │ │ │澄清,並請 台端自重,勿再散播不實言論以免傷│ │ │ │ │ │及無辜。(三)本人委請律師發函,並再次強調,│ │ │ │ │ │並再次強調,感情必須靠 │ │ ├──┼─────┼─────┼─────────────────────┼──────┤ │ 47 │未顯示 │未顯示 │想麻煩妳發律師回函給姚小姐 │原審卷第65頁│ │ │ │ │ │左上 │ │ │ │ │內容大意如下: │ │ │ │ │ │「羅芷菁並無與本人糾纏、更無自殺要脅之情事│ │ │ │ │ │,姚將爭吵氣話當真,姚與夫家關係不睦長年冷│ │ │ │ │ │淡,此函澄清僅為制止散播不實傷及無辜,之後│ │ │ │ │ │將不再回應,因感情靠相處不靠律師函互傷信任│ │ │ │ │ │」 │ │ ├──┼─────┼─────┼─────────────────────┼──────┤ │ 48 │未顯示 │未顯示 │若有不周之處,再麻煩陳律師以法律的角度修飾│原審卷第65頁│ │ │ │ │本文 │右上 │ │ │ │ │ │ │ │ │ │ │麻煩了,謝謝 │ │ │ │ │ │ │ │ │ │ │ │敬祝 商祺 │ │ │ │ │ │ │ │ │ │ │ │甲○○ 0000000000 │ │ │ │ │ │ │ │ │ │ │ │ps:諮詢費用再麻煩告知 │ │ ├──┼─────┼─────┼─────────────────────┼──────┤ │ 49 │未顯示 │未顯示 │ps:諮詢費用再麻煩告知 │原審卷第65頁│ │ │ │ │ │左中 │ │ │ │ │律師函寄的地址:台南市○○區○○路00巷00弄│ │ │ │ │ │00號 │ │ ├──┼─────┼─────┼─────────────────────┼──────┤ │ 50 │未顯示 │未顯示 │正本:乙○○(台南市○○區○○路000號) │原審卷第71頁│ │ │ │ │副本:甲○○(台南市○○區○○路00巷00弄00│左上 │ │ │ │ │號) │ │ │ │ │ │ 律師 陳意青│ │ ├──┼─────┼─────┼─────────────────────┼──────┤ │ 51 │107.08.08 │00:54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靠律師函來傷害雙方間之信任,且 台端與夫家 │左下 │ │ │ │ │關係長期不睦、冷淡,這才是兩人要共同面對之 │ │ │ │ │ │問題。」 │ │ │ │ │ │三、本律師經核所提文件,尚無不合,爰代為函達│ │ │ │ │ │如上。 │ │ │ │ │ │ │ │ │ │ │ │正本:乙○○(台南市○○區○○路000號) │ │ ├──┼─────┼─────┼─────────────────────┼──────┤ │ 52 │107.08.08 │00:58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陳律師您好: │左上 │ │ │ │ │我是昨日與羅小姐一起 │ │ │ │ │ │去請教妳的林先生 │ │ │ │ │ │想麻煩妳發律師回函給 │ │ ├──┼─────┼─────┼─────────────────────┼──────┤ │ 53 │107.08.08 │21:26 │00000.lo: │原審卷第65頁│ │ │ │ │鎖你自己的電腦就好 │左下 │ │ │ │ │鎖別人的幹嗎 大學畢業連話都不懂 │ │ ├──┼─────┼─────┼─────────────────────┼──────┤ │ 54 │107.08.08 │21:27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鎖你自己的電腦就好 │左下 │ │ │ │ │鎖別人的幹嗎 大學畢業連話都不懂 │ │ ├──┼─────┼─────┼─────────────────────┼──────┤ │ 55 │107.08.08 │21:30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鎖你自己的電腦就好 │左下 │ │ │ │ │鎖別人的幹嗎 大學畢業連話都不懂 │ │ ├──┼─────┼─────┼─────────────────────┼──────┤ │ 56 │107.08.08 │21:42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盜狗男女七月半開始被狗靈纏身 連電腦開機密│左上 │ │ │ │ │碼都忌不住 │ │ ├──┼─────┼─────┼─────────────────────┼──────┤ │ 57 │107.08.27 │13:14 │00000.lo: │原審卷第67頁│ │ │ │ │又想陽奉陰違裝弱勢--蘇小姐對你的長年貼身觀│左中 │ │ │ │ │察 再敢浪費我的字 我不會輕饒甲○○!開非│ │ │ │ │ │法民宿卻不敢接電話 要 │ │ ├──┼─────┼─────┼─────────────────────┼──────┤ │ 58 │107.08.27 │13:16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 是老天爺對林│左下-右下 │ │ │ │ │必原最好的對待 旦妳 │ │ ├──┼─────┼─────┼─────────────────────┼──────┤ │ 59 │107.08.27 │13:17 │00000.lo: │原審卷第69頁│ │ │ │ │但妳卻這麼蠢 任由此男擺佈 他還藏有我買的│右下 │ │ │ │ │多樣東西 叫這個佛教鬼寄還 │ │ ├──┼─────┼─────┼─────────────────────┼──────┤ │ 60 │107.08.27 │13:32 │00000.lo: │原審卷第73頁│ │ │ │ │遷葬巴哈骨灰在0912之前 這個佛教鬼應抄經回│左下 │ │ │ │ │向我們及犬 妳這個蠢東西 │ │ ├──┼─────┼─────┼─────────────────────┼──────┤ │ 61 │107.08.27 │14:21 │00000.lo: │原審卷第73頁│ │ │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左下-右下 │ │ │ │ │鬼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 │ │ │ │ │讓朋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 │ │ │ │ │圈的客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 │ │ │ │ │好感度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已在借錢供孩子│ │ │ │ │ │讀書,整垮這個你恨的男人不能再賺吃 蠢可已 │ │ │ │ │ │有程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不然你│ │ │ │ │ │的影因黨早就在○○○○了 │ │ ├──┼─────┼─────┼─────────────────────┼──────┤ │ 62 │107.08.27 │14:26 │00000.lo: │原審卷第73頁│ │ │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左上 │ │ │ │ │鬼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 │ │ │ │ │讓朋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 │ │ │ │ │圈的客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 │ │ │ │ │好感度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以為這些年沒有│ │ │ │ │ │傳遍客 │ │ ├──┼─────┼─────┼─────────────────────┼──────┤ │ 63 │未顯示 │未顯示 │人不能再賺吃對妳有甚麼好處?蠢真的可以有程│原審卷第71頁│ │ │ │ │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不然你的影│右上 │ │ │ │ │音檔配合你自己PO的照片早就在○○○○了 │ │ ├──┼─────┼─────┼─────────────────────┼──────┤ │ 64 │107.08.27 │14:31 │00000.lo: │原審卷第71頁│ │ │ │ │妳的家庭20多年來沒有一張合照 是別人害妳的│右上 │ │ │ │ │嗎?妳太無自知之明了 │ │ └──┴─────┴─────┴─────────────────────┴──────┘ ┌───────────────────────────────────────────────────┐ │附表二(即原證4):上訴人寄發之電子郵件 │ ├───────────────────────────────────────────────────┤ │郵件來源:0000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日期 │寄件者│收件者 │副本 │內容 │證據出處 │ │ │時間 │ │ │ │ │ │ ├──┼─────┼───┼────┼───┼──────────────────────┼──────┤ │ 1 │107.08.27 │00000 │甲○○ │乙○○│律師候著 │原審卷第79頁│ │ │上午11:39│ │ │ │ │上 │ ├──┼─────┼───┼────┼───┼──────────────────────┼──────┤ │ 2 │107.08.27 │00000 │乙○○ │甲○○│不會經營民宿 │原審卷第77頁│ │ │上午11:49│ │ │ │盜狗 │上、79頁下 │ │ │ │ │ │ │謊言用合法民宿 │ │ │ │ │ │ │ │火警想害人性命 │ │ │ │ │ │ │ │掩蓋非法民宿 │ │ │ │ │ │ │ │用○○的影音檔 │ │ │ │ │ │ │ │去當自己 │ │ │ │ │ │ │ │的促銷影片吧 │ │ │ │ │ │ │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對得起上人吧 │ │ │ │ │ │ │ │學手語有用嗎 │ │ ├──┼─────┼───┼────┼───┼──────────────────────┼──────┤ │ 3 │107.08.27 │00000 │甲○○ │會分姚│主旨:(無主旨) │原審卷第83-1│ │ │下午12:48│ │陳律師 │ │能文情並茂 │03頁 │ │ │ │ │ │ │是因為事真意切 │ │ │ │ │ │ │ │看看這些我存的工作檔中的付錢檔 │ │ │ │ │ │ │ │當年懶得一一分開存 │ │ │ │ │ │ │ │今日一看,原來啊…… │ │ │ │ │ │ │ │不想告這個謊言累累的男人 │ │ │ │ │ │ │ │還替其行為狼狽為艱背書 │ │ │ │ │ │ │ │會分的女人受上人開示 │ │ │ │ │ │ │ │的確慈悲的蠢 │ │ │ │ │ │ │ │看看LINE上面自己的解釋 │ │ │ │ │ │ │ │ │ │ │ │ │ │ │ │這是今年沒寄出的律師函 │ │ │ │ │ │ │ │將別人家當倉庫 │ │ │ │ │ │ │ │多年 │ │ │ │ │ │ │ │沒付○○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租金 │ │ │ │ │ │ │ │講甚麼大話呢 │ │ │ │ │ │ │ │陳律師請您依今年初之諮詢處理吧 │ │ │ │ │ │ │ │我本以為這些佛教鬼 │ │ │ │ │ │ │ │會反省自己偽君子作為 │ │ │ │ │ │ │ │當作這些年來被騙賣屋及種種支付 │ │ │ │ │ │ │ │視作人生學費 │ │ │ │ │ │ │ │沒想到當我已放下 │ │ │ │ │ │ │ │卻需受到這兩個佛教鬼一再糾纏 │ │ │ │ │ │ │ │ │ │ │ │ │ │ │ │甲○○隱瞞其為非法民宿○○○○之主人多年 │ │ │ │ │ │ │ │連開二館三館 │ │ │ │ │ │ │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陳律師請您一併參考此曾被勒令停業又偷偷復業. │ │ │ │ │ │ │ │不○○不○○之民宿官網 │ │ │ │ │ │ │ │ │ │ │ │ │ │ │ │林姓偽佛教要不要請相熟之公關及記者 │ │ │ │ │ │ │ │依你之專業開一個台南飛法民宿的論壇 │ │ │ │ │ │ │ │看看害人性命的民宿 │ │ │ │ │ │ │ │還要假慈悲多久? │ │ │ │ │ │ │ │要邊念佛經 │ │ │ │ │ │ │ │邊講三字經顯揚年邁雙親之教養多久? │ │ │ │ │ │ │ │【附加檔案照片1至7】 │ │ │ │ │ │ │ │ │ │ ├──┼─────┼───┼────┼───┼──────────────────────┼──────┤ │ 4 │107.08.27 │00000 │甲○○ │陳律師│主旨:陳律師您可當個人證,看看佛教鬼的作為 │原審卷第103-│ │ │下午12:49 │ │會分姚 │ │律 師 函 │105頁 │ │ │ │ │ │ │受文者:乙○○ │ │ │ │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 │ │ │ │ │ │ │發文字號:(105)青字第1050119001號 │ │ │ │ │ │ │ │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 │ │ │ │ │ │ │電話: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主 旨:回覆105宏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請,│ │ │ │ │ │ │ │ 查收。 │ │ │ │ │ │ │ │說 明: │ │ │ │ │ │ │ │一、本件係受甲○○之委託辦理,合先敘明。 │ │ │ │ │ │ │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來所委稱:「(一)本人於日前│ │ │ │ │ │ │ │收到 台端委請律師發函,函中內容提及羅芷青與│ │ │ │ │ │ │ │本人曖昧不清,羅芷青並一再以自殺、同歸於盡等│ │ │ │ │ │ │ │要脅本人繼續交往等語。(二)惟,羅芷青並未與本│ │ │ │ │ │ │ │人糾纏、更無自殺要脅情事,本人當時係因與 台│ │ │ │ │ │ │ │端爭吵,一時氣憤下才胡言亂語,事實上羅芷青並│ │ │ │ │ │ │ │未與本人有任何曖昧或糾纏等情,特此澄清,並請│ │ │ │ │ │ │ │ 台端自重,勿再散播不實言論以免傷及無辜。( │ │ │ │ │ │ │ │三) 本人委請律師發函,並再次強調,感情必須靠│ │ │ │ │ │ │ │兩人努力誠心誠意相處,不是律 師 函 │ │ │ │ │ │ │ │ │ │ │ │ │ │ │ │受文者:乙○○ │ │ │ │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 │ │ │ │ │ │ │發文字號:(105)青字第1050119001號 │ │ │ │ │ │ │ │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 │ │ │ │ │ │ │電話: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主 旨:回覆105宏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請,│ │ │ │ │ │ │ │ 查收。 │ │ │ │ │ │ │ │說 明: │ │ │ │ │ │ │ │一、本件係受甲○○之委託辦理,合先敘明。 │ │ │ │ │ │ │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來所委稱:「(一)本人於日前│ │ │ │ │ │ │ │收到 台端委請律師發函,函中內容提及羅芷青與│ │ │ │ │ │ │ │本人曖昧不清,羅芷青並一再以自殺、同歸於盡等│ │ │ │ │ │ │ │要脅本人繼續交往等語。(二)惟,羅芷青並未與本│ │ │ │ │ │ │ │人糾纏、更無自殺要脅情事,本人當時係因與 台│ │ │ │ │ │ │ │端爭吵,一時氣憤下才胡言亂語,事實上羅芷青並│ │ │ │ │ │ │ │未與本人有任何曖昧或糾纏等情,特此澄清,並請│ │ │ │ │ │ │ │ 台端自重,勿再散播不實言論以免傷及無辜。( │ │ │ │ │ │ │ │三)本人委請律師發函,並再次強調,感情必須靠 │ │ │ │ │ │ │ │兩人努 誠心誠意相處,不是靠律師函來傷害雙方│ │ │ │ │ │ │ │間之信任。且 台端與夫家關係長期不睦、冷淡,│ │ │ │ │ │ │ │這才是兩人要共同面對之問題。」 │ │ │ │ │ │ │ │三、本律師經核所提文件,尚無不合,爰代為函達│ │ │ │ │ │ │ │如上。 │ │ ├──┼─────┼───┼────┼───┼──────────────────────┼──────┤ │ 5 │107.08.27 │00000 │我 │ │主旨:蠢的女人級數 │原審卷第107 │ │ │下午02:26│ │陳律師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鬼│頁 │ │ │ │ │會分姚 │ │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讓朋│ │ │ │ │ │ │ │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圈的客│ │ │ │ │ │ │ │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好感度 │ │ │ │ │ │ │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已在借錢供孩子讀書,整垮 │ │ │ │ │ │ │ │這個你恨的男人不能再賺吃對你有什麼好處?蠢真│ │ │ │ │ │ │ │的可以有程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不│ │ │ │ │ │ │ │然你的影音檔配合你自己PO的照片早就在○○○○│ │ │ │ │ │ │ │了 │ │ │ │ │ │ │ │… │ │ ├──┼─────┼───┼────┼───┼──────────────────────┼──────┤ │ 6 │107.08.27 │00000 │甲○○ │陳律師│主旨:姚已離職○○ │原審卷第109 │ │ │ │ │會分姚 │ │攀附公婆裙帶 │頁 │ │ │ │ │ │ │進入○○ │ │ │ │ │ │ │ │看看這些○○人的嘴臉吧 │ │ │ │ │ │ │ │… │ │ ├──┼─────┼───┼────┼───┼──────────────────────┼──────┤ │ 7 │107.08.27 │00000 │甲○○ │ │主旨:蠢的女人級數 │原審卷第111 │ │ │下午2:26 │ │陳律師 │ │忘了告知你 大部分我們共同朋友都知林姓佛教鬼│頁 │ │ │ │ │會分姚 │ │的真實面貌 你傳錄音檔除了自己犯法 也更讓朋│ │ │ │ │ │ │ │友了解我的窘境何來 也不錯!建商圈代銷圈的客│ │ │ │ │ │ │ │戶呢 女友更是肉粽掛 會提高我被害的好感度 │ │ │ │ │ │ │ │不會影響我生意的 妳以為這些年沒有傳遍客圈我│ │ │ │ │ │ │ │指定的男設計是誰嗎?妳已在借錢供孩子讀書,整 │ │ │ │ │ │ │ │垮這個你恨的男人不能再賺吃對你有什麼好處?蠢│ │ │ │ │ │ │ │真的可以有程度的 我討回公道的是此男不是你 │ │ │ │ │ │ │ │不然你的影音檔配合你自己PO的照片早就在○○○│ │ │ │ │ │ │ │了 │ │ ├──┼─────┼───┼────┼───┼──────────────────────┼──────┤ │ 8 │107.08.30 │00000 │林弊源 │ │主旨:FW:我將歷年來日日的晚安留言檔都整理好 │原審卷第113 │ │ │ │ │會分姚 │ │ 了 │頁 │ │ │ │ │ │ │所以會分與你 │ │ │ │ │ │ │ │想讓我傳給誰呢? │ │ │ │ │ │ │ │請來律師函告知 │ │ │ │ │ │ │ │不必陽奉陰違的耍心機 │ │ │ │ │ │ │ │裝被害者 │ │ ├──┼─────┼───┼────┼───┼──────────────────────┼──────┤ │ 9 │107.09.12 │00000 │林弊源 │會分姚│主旨:FW:0912遷葬 │原審卷第595 │ │ │12:41 │ │ │ │13:21 LO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 是老│頁 │ │ │ │ │ │ │天爺對甲○○最好的對待 但妳卻這麼蠢 任由此│ │ │ │ │ │ │ │男擺佈 他還藏有我買的多樣東西 叫這個佛教鬼│ │ │ │ │ │ │ │寄還巴哈忌日就是妳的生日 還不了解老天爺的安│ │ │ │ │ │ │ │排嗎 甲○○明明可以自己照顧狗在峰雲會 他檢│ │ │ │ │ │ │ │過路邊柴犬 卻任意將巴哈送進犬墳 動物靈療師│ │ │ │ │ │ │ │不比人類通靈師 我家小犬在找原主 痛恨將他亡│ │ │ │ │ │ │ │命卻霸佔骨灰的妳們! │ │ │ │ │ │ │ │13:33 LO 1.佛堂清理 古董櫃等等出售 2.衣 │ │ │ │ │ │ │ │櫃衣服讓他自行折疊分冬夏送人或捐出 3.濾水器│ │ │ │ │ │ │ │Y型椅電腦售出 4.茶具餐盤鍋具賣出 5.廚房瓶 │ │ │ │ │ │ │ │瓶罐罐整理乾淨收回櫃中 6.收辦公椅運費2000 │ │ │ │ │ │ │ │---已交代此佛教鬼近一個月遷葬巴哈骨灰在0912 │ │ │ │ │ │ │ │之前這個佛教鬼應抄經回向我們及犬 妳這個蠢東│ │ │ │ │ │ │ │西 │ │ └──┴─────┴───┴────┴───┴──────────────────────┴──────┘ ┌─────────────────────────────────────────────────┐ │附表三(即原證5):「○○○○」民宿網站留言 │ ├──┬─────┬────────┬───────────────────────┬───────┤ │編號│日期 │留言人 │內容 │證據出處 │ │ │ │ │ │ │ ├──┼─────┼────────┼───────────────────────┼───────┤ │ 1 │未顯示 │YOUNG YOUNG │天井是否為漂流木或甚麼木,會比害小孩掉落 在勒 │原審卷第115頁 │ │ │ │ │令停業後又繼續非法營業 以新開帳號自家人衝高好│上 │ │ │ │ │評卻假裝是老客戶發評論,比較有道德嗎 │ │ ├──┼─────┼────────┼───────────────────────┼───────┤ │ 2 │未顯示 │陳實 │把你們兩個綁在一起貧賤卻相恨!巴哈忌日就是妳的│原審卷第115頁 │ │ │ │ │生日,還不了解老天爺的安排嗎 我家小犬在找原主 │下 │ │ │ │ │痛恨將他亡命卻霸佔骨灰,瘖嗚之聲響徹枯木成困的 │ │ │ │ │ │ 民宿天井 都沒有良心聽到嗎 │ │ ├──┼─────┼────────┼───────────────────────┼───────┤ │ 3 │107.03.01 │民宿訪客留言 │留言人:甲○○ │原審卷第117頁 │ │ │12:02 │ │主題:巴哈亡日悼文 │ │ │ │ │ │內容: │ │ │ │ │ │CATCH │ │ │ │ │ │BACH ALWAYS │ │ │ │ │ │ │ │ │ │ │ │COPY │ │ │ │ │ │他的名字叫巴哈 │ │ │ │ │ │原是送孩10歲的生日犬 │ │ │ │ │ │及屆滿3歲見證的愛情犬 │ │ │ │ │ │ │ │ │ │ │ │跟著鋼琴木琴小鼓一起長大 │ │ │ │ │ │但被捉弄的現實所放養流浪 │ │ │ │ │ │變成一隻跟現實搖尾乞憐的迎賓狗 │ │ │ │ │ │ │ │ │ │ │ │回不去的自己 │ │ │ │ │ │只記得 │ │ │ │ │ │他的名字 │ │ │ │ │ │叫巴哈 │ │ │ │ │ │今年8歲 │ │ ├──┼─────┼────────┼───────────────────────┼───────┤ │ 4 │107.03.02 │Linlin │107.03.02 │原審卷第119頁 │ │ │至 │ │枯木成困 格柵逃生無門 害死8歲犬 ○○偽善者 │ │ │ │107.03.03 │ │還當大頭貼 民宿姚前樹 │ │ │ │ │ ├───────────────────────┤ │ │ │ │ │107.03.03 │ │ │ │ │ │速撤盜狗大頭貼 ○○偽善組織 │ │ │ │ │ ├───────────────────────┤ │ │ │ │ │107.03.03 │ │ │ │ │ │狗已亡 還當民宿○○大頭貼牟利 │ │ ├──┼─────┼────────┼───────────────────────┼───────┤ │ 5 │未顯示 │Yu Littlefish │房間裝潢優雅自在,但令人擔憂其防災系統,考慮不│原審卷第121頁 │ │ │ │ │周。房子景觀雖美,但一條條柵欄妨礙逃生,最近常│ │ │ │ │ │發生火災,如有萬一,恐怕逃生困難。 │ │ │ │ │ │業者回覆有滅火器及緊急照明,但真正火災事隔柵欄 │ │ │ │ │ │妨礙逃生無路可出,跟回覆的滅火器是不一樣的狀況 │ │ │ │ │ │吧 │ │ ├──┼─────┼────────┼───────────────────────┼───────┤ │ 6 │未顯示 │郭庭妤 │看遇評論以為有曬過日光的被香,卻可能是前塵舊評│原審卷第123頁 │ │ │ │ │,床被枕頭異味,掛衣架更是少一,空有大而空蕩的 │上 │ │ │ │ │房間,應多增添置物衣櫃,可能開久了不想好好維護│ │ ├──┼─────┼────────┼───────────────────────┼───────┤ │ 7 │未顯示 │Sammi Su │(由Google翻譯)危美派的台南民宿風,看似自在,卻│原審卷第123頁 │ │ │ │ │有著隨意輕取的村上春樹竇加等等附庸風雅?明明老│中 │ │ │ │ │石子地板梯階就有著歲月寂靜的氣質好調子,何需凌│ │ │ │ │ │亂拼湊的異國不中不西?房內電線凌亂枕被老舊,無│ │ │ │ │ │逃生指示…等等,都是好備品,暖問候民宿基本條件│ │ │ │ │ │之外,更需有的人性関懷……更多 │ │ ├──┼─────┼────────┼───────────────────────┼───────┤ │ 8 │未顯示 │WHITE BRISTONE │太糟了,誤訂了曾被勒令停業的非法民宿,因為不如廣│原審卷第123頁 │ │ │ │ │告上的住宿照片優美,才去細看評論,才知道上了當, │下 │ │ │ │ │根本就是會火災害人命的非法民宿,賺這種不義之財 │ │ │ │ │ │的業者,真的該想想給社會一個不好的榜樣,也希望其│ │ │ │ │ │他鄉民訂民宿時盡量要打去觀光局詢問訂到真正的合│ │ │ │ │ │法民宿,最近的惡火真的太多了 │ │ ├──┼─────┼────────┼───────────────────────┼───────┤ │ 9 │未顯示 │陳晨 │看到了這麼多不是業配文的實際住宿安危 卻只見此│原審卷第125頁 │ │ │ │ │民宿業者可改善的回應 就是有滅火器 很令人傻眼│上 │ ├──┼─────┼────────┼───────────────────────┼───────┤ │ 10 │未顯示 │○○ │因為看提問都沒人回覆,但我沒有看過○○民宿 也 │原審卷第125頁 │ │ │ │ │是○○○○的連鎖嗎 │中 │ ├──┼─────┼────────┼───────────────────────┼───────┤ │ 11 │未顯示 │YOUNG YOUNG │有網友回覆我這就是民宿主人自衝好評,是這位嗎? │原審卷第125頁 │ │ │ │ │短欄杆接枯木不會摔?還是已改裝整片玻璃安全了 │下 │ │ │ │ │阿彌陀佛 │ │ ├──┼─────┼────────┼───────────────────────┼───────┤ │ 12 │未顯示 │L PP │很美 但消防不太安全 而且在觀光旅遊局沒有合法│原審卷第127頁 │ │ │ │ │登記 │上 │ ├──┼─────┼────────┼───────────────────────┼───────┤ │ 13 │未顯示 │修瑞螢 │很失望,朋友來台南玩,想說介紹一家不錯的,結果│原審卷第127頁 │ │ │ │ │朋友住了卻是負評,不僅沒有立案,是非法民宿,而│中 │ │ │ │ │且房間裡面不夠乾淨,還看的到前一個房客留下的頭│ │ │ │ │ │髮等,讓我實在很不好意思… │ │ ├──┼─────┼────────┼───────────────────────┼───────┤ │ 14 │107.12.26 │今天有話要說 │非法【○○○○】民宿經營者,兼管○○○○○○○│本院卷第283-28│ │ │ │ │○合法旅宿,敦請台南觀光局國稅局工務局盡職督導│9頁 │ │ │ │ │○○旅宿 │ │ │ │ │ │ │ │ │ │ │ │一 ○○○○地址/台南市○○區○○路000巷0號 │ │ │ │ │ │二 勒令歇業/107年3月 │ │ │ │ │ │三 逃漏稅疑慮/101年7月成立,直至107年3月間營業│ │ │ │ │ │ 是否開足合法發票給住房客人 │ │ │ │ │ │四 非法營業5大事證 │ │ │ │ │ │截至107年12月22日,仍以○○○○FB名義持續營業 │ │ │ │ │ │1.○○○○FB在107年4月7日、7月7日、7月17日均 │ │ │ │ │ │ 有三位住客在民宿FB留言,並於8月26日舉辦豎琴音│ │ │ │ │ │ 樂會推廣該民宿 │ │ │ │ │ │2.107年3月至9月間仍以○○○○於GOOGLE各大訂房 │ │ │ │ │ │ 網如Booking.com、agoda、dear B&B及臺灣民宿網 │ │ │ │ │ │ 等等接受訂房。並於目前已關閉的GOOGLE評論中與 │ │ │ │ │ │ 訂房客人討論開立發票、辯解因違章有火災之疑該 │ │ │ │ │ │ 民宿設有滅火器;以及安撫網友所言:違建天井二三│ │ │ │ │ │ 樓有枯木易導致孩童攀爬應設置網繩作出留言回應 │ │ │ │ │ │ ,足見107年該期間一直都在勒令歇業後仍持續非法│ │ │ │ │ │ 營業 │ │ │ │ │ │ │ │ │ │ │ │3.違建暨非法事證1○○○○民宿於①法定空地塔三 │ │ │ │ │ │ 層樓違建一、二樓RC、三層鐵皮、②一樓前方圍牆│ │ │ │ │ │ 及遮雨棚、③外牆隔柵--請參閱下圖,該違建部分│ │ │ │ │ │ 明顯違反所有民宿相關法令,對於入住民眾之生命│ │ │ │ │ │ 、財產安全,即有危害,此乃攸關公共利益之重大│ │ │ │ │ │ 問題,經查觀光局工務局前後共計5次反應檢舉; │ │ │ │ │ │ 然主管機關卻一再推拖包庇,一方面不依法拆除該│ │ │ │ │ │ 違建,二方面還讓該違建民宿繼續對外攬客,置民│ │ │ │ │ │ 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於不顧,自屬違法!│ │ │ │ │ │ │ │ │ │ │ │#○○旅宿 │ │ │ │ │ │(照片) │ │ │ │ │ │ │ │ │ │ │ │4.經由○○○○FB訂得107年11月20日雙人房乙間, │ │ │ │ │ │ 並已匯款,實證藐視勒令歇業持續違法對外營業無│ │ │ │ │ │ 訛!然觀光局卻至107年11月8日後接獲律師函才開│ │ │ │ │ │ 處分書。但此期間○○○○非法營業暨違建民宿不│ │ │ │ │ │ 思己過,反生數種羅織罪名興訟告發網友實屬囂張│ │ │ │ │ │ ! │ │ │ │ │ │ (照片) │ │ │ │ │ │5.107年3月被勒令歇業後違法營業,11月再經觀光局│ │ │ │ │ │ 開罰處分書,但○○○○民宿除改月租規避民宿法│ │ │ │ │ │ 之外;仍持續於107年12月19日BOOKING.COM訂房網│ │ │ │ │ │ 上營業,網友訂得12月23日雙人房成功之後;12月 │ │ │ │ │ │ 21日卻又說已停業希望能改訂至○○旅宿。○○○│ │ │ │ │ │ ○非法民宿與○○合法旅宿混訂之情況,主管機關│ │ │ │ │ │ 觀光局早已知曉,工務局因遲遲放任不拆違建,一│ │ │ │ │ │ 直放任已勒令歇業多時的民宿繼續對外營業並罔顧│ │ │ │ │ │ 人命安全,還兩面手法邊提告網友、邊安撫網友會│ │ │ │ │ │ 改善加強,觀光局與工務局包庇縱容顯然違法 │ │ │ │ │ │ │ │ │ │ │ │#○○旅宿 #○○民宿#台南訂房#○○○○#台南工務│ │ │ │ │ │局#1999#台南觀光局#台南國稅局#台南合法民宿#台 │ │ │ │ │ │南違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