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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莊俊華
  •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 上訴人
    嚴英瑞
  • 被上訴人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嚴英瑞 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 訴 人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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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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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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