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嚴英瑞、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黃裕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嚴英瑞 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 訴 人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