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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 當事人
    林雪卿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林雪卿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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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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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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