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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訴人
林雪卿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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