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龔素秋
- 代理人
- 曾婉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勞上字第一九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日、一○九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9年3月2日、109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當日開庭筆錄有核對證人所述內容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9號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釐清筆錄表達證人所述內容,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