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葉薏雯、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被 上 訴人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統一生化科技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蔡文斌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