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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調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蔡孟珊
  • 法定代理人
    蘇清祿

  • 上訴人
    陳仙團陳雲蘭林方玉燕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方邱麗珠
  • 被上訴人
    王崇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仙團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陳妤希 視同上訴人 林瑞成律師即郭鴻猷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陳雲蘭 訴訟代理人 羅俊 視同上訴人 林方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視同上訴人 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祿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 視同上訴人 方邱麗珠 被 上訴人 王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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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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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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