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調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蔡孟珊
- 法定代理人蘇清祿
- 上訴人陳仙團、陳雲蘭、林方玉燕、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方邱麗珠
- 被上訴人王崇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仙團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陳妤希 視同上訴人 林瑞成律師即郭鴻猷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陳雲蘭 訴訟代理人 羅俊 視同上訴人 林方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視同上訴人 順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祿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 視同上訴人 方邱麗珠 被 上訴人 王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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