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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上康林育幟陳春長

上訴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上訴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訴人
黃金安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莊麗華
複代理人
許俊傑
複代理人
許瑈倢
複代理人
李其昀
複代理人
李維芯
複代理人
李慶威
被上訴人
蔡清榮
被上訴人
蔡清安
被上訴人
許沛淇(即許丁愛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郭許美金(即許丁愛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許標良
被上訴人
王福仁
被上訴人
王福聯
被上訴人
李秀鑾
被上訴人
李飛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登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美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飛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政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水木(許蔡環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嘉福(兼許蔡環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陳正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陳正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穎(陳正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峯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金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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