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世展黃義成陳春長

上訴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上訴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訴人
黃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月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82萬3,445元,經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