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雪真、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蕭春美、黃金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 訴 人 黃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月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82萬3,445元,經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