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青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李青育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上開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李青育因與被上訴人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295,760元,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上訴利益為6,377,678元(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243元,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僅繳納85,105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13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