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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蔡孟珊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許哲睿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110年5月25日智院駿110技協6字第1100001840號函在卷,爰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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