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添財、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祐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許哲睿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110年5月25日智院駿110技協6字第1100001840號函在卷,爰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