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魏琳珊律師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許哲睿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110年5月25日智院駿110技協6字第1100001840號函在卷,爰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