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
- 上訴人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慧
- 訴訟代理人
- 林軒儀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賓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博正 律師
- 上訴人
- 張起維
- 上訴人
- 張瑋凌
- 上訴人
- 張瑋珈
- 上訴人
- 王淑香
- 上訴人
- 溫竹生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溫信 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黃金鐩
凌金桂 住○○市○○區○○里00鄰○○○街0
0號
李珮甄(原名李佩螢)
余景登律師即陳家隆之遺產管理人
林瑞成律師即蔡昆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四「應連帶賠償人」欄內關於「⒍鄭黃金鐩(1,460,0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⒍鄭黃金鐩(162萬2,25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