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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金龍劉秀君孫玉文

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
訴訟代理人
林軒儀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 律師
上訴人
張起維
上訴人
張瑋凌
上訴人
張瑋珈
上訴人
王淑香
上訴人
溫竹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被上訴人
鄭黃金鐩

凌金桂 住○○市○○區○○里00鄰○○○街0

0號

李珮甄(原名李佩螢)

余景登律師即陳家隆之遺產管理人

林瑞成律師即蔡昆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四「應連帶賠償人」欄內關於「⒍鄭黃金鐩(1,460,0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⒍鄭黃金鐩(162萬2,25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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