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抗字第2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高榮宏林富郎黃瑪玲

抗告人
慕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崔成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3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所為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另第三人台灣徵信有限公司、新木科技有限公司、快好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徵信公司等3人)亦為該事件之被告,然因其與本件無涉,故以下就台灣徵信公司等3人部分均不予論述】,抗告人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分係臺南市○○區○○○路00○00號,以下合稱00、00號建物)之房屋評定現值僅有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原裁定竟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高達207,462,070元,據而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9,278元,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於經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在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或設定之依據,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且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係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聲明上訴(見本院卷第47頁),就上訴範圍部分,相對人於原審之訴之聲明為:

⒈抗告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向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以登記日期:100年7月4日、字號:安南土字第065611號、權利人:抗告人、權利種類:普通地上權、登記原因:拍賣、權利範圍:全部、存續期間:自94年1月5日至113年1月29日之地上權登記塗銷。⒉抗告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向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以登記日期:100年7月4日、字號:安南土字第065611號、權利人:抗告人、權利種類:普通地上權、登記原因:拍賣、權利範圍:全部、存續期間:自95年3月6日至113年7月7日之地上權登記塗銷【上開聲明⒈及⒉部分,相對人訴請抗告人塗銷之地上權登記,以下合稱系爭地上權登記;另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⒊抗告人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8797.77㎡之廠房,編號A1部分、面積506.84㎡之雨遮,編號A2部分、面積408.39㎡之廠房,編號B部分、面積54.36㎡之空屋,編號C部分、面積32.09㎡之警衛室,編號D部分之圍籬,編號E部分之大門,編號F部分之變電箱,編號G部分之水塔,編號H-H3部分之儲水桶,編號K部分、面積49.85㎡之鐵棚,均拆除騰空【聲明⒊部分,相對人訴請抗告人拆除騰空之地上物,以下合稱系爭地上物】,並將系爭土地返還相對人。⒋抗告人應自105年10月10日起至完成前開聲明⒊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相對人99,876元(見原審訴字卷二第365-366頁)。

㈡前開聲明⒈及⒉部分,相對人訴請抗告人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其起訴之目的係為除去系爭土地上所設定系爭地上權之負擔,自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系爭地上權之設定權利範圍乃系爭土地之全部,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2類謄本(見原審補字卷第7、10頁)可稽,且相對人請求塗銷之標的為系爭地上權登記之全部,自應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之1年租金之15倍與全部面積之地價為基準作比較。再相對人於原審起訴時,系爭土地1季即3個月之租金為2,996,244元,面積合計為18040.18㎡【計算式:8989.39+9050.79=18040.18】,公告現值則均為11,500元/㎡,有土地租賃契約書、催告函及回執、租金明細等(見原審補字卷第11-32頁)及上開土地登記第2類謄本可稽,其1年租金之15倍為179,774,640元【計算式:2,996,244(1季之租金)×4(1年有4季)×15(倍數)=179,774,640】,並未超過系爭土地之總價值207,462,070元【計算式:18040.18(土地合計面積)×11,500(公告現值/㎡)=207,462,070】,是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土地1年租金之15倍179,774,640元。

㈢前開聲明⒊部分,係請求抗告人拆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全部,乃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相對人請求返還之標的既為系爭土地之全部,自應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之總價值為核定之標準,而系爭土地之總價值為207,462,070元,已如前述,是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462,070元。至於抗告人抗辯應按00、00號建物之房屋評定現值21,000,000元計算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云云,委不足採。

㈣前開聲明⒋部分,係就聲明⒊關於拆屋還地之請求併予主張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自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㈤又相對人以一訴請求抗告人塗銷地上權登記及請求拆屋還地,均係為使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各該聲明經濟目的同一而互有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以訴訟標的價額高者即聲明⒊部分之207,462,070元核定之。原裁定核定抗告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7,462,070元,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本件此部分判斷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抗告人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林富郎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