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主參加訴訟(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主參加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開主參加原告就李青育、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美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5號),對 李青育、英美公司提起主參加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3,802元,應徵裁判費207,420元,主參加 原告僅繳納138,280元,顯有未合。茲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主參加訴訟裁判費69,14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