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黃瑪玲、郭貞秀、曾鴻文
- 當事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鐵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上訴 人 鐵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欣妮 訴訟代理人 李嘉文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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