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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 當事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郭明正薛美霜黃信豪黃璇珊陳信榮黃璇琳楊雅芝邱瓘詠楊美琴陳佩茹徐瑋嶺黃綉雯陳名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賢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上訴人 郭明正 薛美霜 黃信豪 黃璇珊 陳信榮 黃璇琳 楊雅芝 邱瓘詠 楊美琴 陳佩茹 徐瑋嶺 黃綉雯 陳名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5應增加加班費欄「7,2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2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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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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