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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世展黃佩韻莊俊華

上訴人
盧明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蔡郁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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